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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获刑(被告人诈骗有期徒刑犯罪罚金)

雨夜梧桐 2024-11-22 15:52: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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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会稳赚?虚假平台套路深!

2020年2月,被告人曾某购买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脑、手机、微信号、银行卡、“金诚国际”虚拟投资平台,复制相关资料、文档,用拼图软件拼成“金诚国际”APP的相关内容向全国各地推广。
2020年5月,曾某纠集易某等七被告人及龙某,租用湘潭市九华区某小区出租房开设工作室,各被告人受曾某指使,利用微信号添加好友至“金诚国际”微信群,宣传虚假投资信息,引诱被害人投资返利,通过以小博大而达到骗钱的目的。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各被告人持有银行卡流水总额为4246287.47元,扣除各被告人银行卡内部互转资金流水1109474元,至案发时该诈骗团伙共计获得非法资金3136813.47元,八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合计1174947元。
已查明的42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122964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金诚国际”APP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其余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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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炒股有内幕?轻信“大师”亏大了!

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明知其上线“傅某”(身份待查)让其发送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仍从“傅某”手上以60元每人的价格推广不特定公众号,再以40元每人的价格先后雇请被告人李某、贺某等人,用AI机器人拨号软件向非法获得的用户手机号码自动拨打电话,人工听取通话录音后,使用微信添加有炒股经验或炒股意向的客户为好友,并向客户推荐虚假股票内幕消息、发送虚假企业微信号,对客户进行回访,在确认客户已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以后,由推广人员按“日期+微信名+联系电话+微信昵称”,外加一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形式将图片发至朱某创建的“报备”QQ群。
朱某等人添加炒股人员成为微信好友达1405人,骗取炒股人员资金共计652909元。
被告人朱某、李某、贺某分别获利40000元、10000元、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贺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网络诈骗,仍采取发送虚假信息的方式,帮助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朱某、贺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售卡无风险?贪图小利犯大错!

2021年10月7日至11月3日,易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转移网络犯罪资金,先后三次前往湖南省耒阳市、桂阳县两地,将其4张银行卡及手机等提供给他人,并在对方操作转移犯罪资金时,配合“刷脸”“刷指纹”认证,协助完成转账,非法获利5500元。
2021年10月7日至11月3日,易某提供的上述4张银行卡共计转移网络犯罪资金1117230元,涉及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104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提醒,电信诈骗套路多,主要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
诈骗花样多,呈现高度团伙化、专业化特征,平台研发、设备提供、实施犯罪、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对独立,欺骗性较强。

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法官有言,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要核实。
对天上掉馅饼的美事或者莫名嘘寒问暖的关心,一定要警惕,防止自己成为诈骗环节的工具或者受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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