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4家单位投标,3家品牌一致,该如何界定?在单一类型产品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适用综合评分法有abcd四家投标人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其中abd投标人均投的是甲品牌,综合评审得分分别是89分、92分、85分。c投标人投的是乙品牌,综合得分为91分。
在这种情况下,是按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将采购活动废标处理,还是把b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答案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abd应视为一个投标人,属于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应该废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