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务包工人员赵先生向奥一反映,2021年2月他跟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负责广州一楼盘的瓷砖安装工作,项目竣工交付至今,尾款不仅未足额结算还被无故克扣。而在赵先生诉诸媒体寻求帮助后,却收到一份海大装饰的发函警告,称“影响恶劣,不得再次出现此类现象”。
施工方:
发包单位拖欠、克扣工程尾款

据赵先生介绍,其承包的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华紫悦府1号地块,装修总包单位为上海龙赛建筑集团,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大装饰”)承包了龙赛集团的一部分工程,赵先生又从海大装饰分包了部分楼栋的瓷砖安装工作,一直干到了2021年11月底项目竣工。
事实上,根据合同约定,赵先生承包的项目应在2021年7月30日完工,但其表示因海大装饰方面停工待料导致工期延长了数月。
该施工项目结束后,今年2月22日楼盘维修装潢期间,赵先生应海大装饰项目经理请求,另外安排工人返回接手部分维修代工工作,直到6月14日维修完工退场后,他与海大装饰结算账目时却发现这部分工钱不仅未入账,反被扣除了。此外,结算汇总表上还多出了7500元的“项目扣款内容”。
“他们第一次结算尾款,给我算了8万多,跟我算出来的相差太大,第二次对账他们算出来约15.9万元,还是有很大偏差。”赵先生对照双方的结算表发现,海大装饰方面少算且漏算了今年和去年的点工(临时工)价格以及代工维修所产生的工人住宿、工地机械管理等费用。
赵先生告诉,自己去年和今年在该项目承接的工程费用总共286万元,目前工人的工资已结清,剩余的尾款本该在今年8月份拿到,其曾多次与海大装饰项目负责人就结算一事进行沟通,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即便持有相关劳动合同、工人考勤表、工程量签认单、工资表等资料,海大装饰方面始终未给出合理的结算汇总,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海大装饰项目负责人:
双方对尾款结算仍有争议,一切按合同来
针对赵先生反映的问题,奥一致电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女士,在与其说明情况后,对方未予以答复便挂断电话。
随后联系到该项目分包负责人向先生,其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金额达到85%时,需项目验收合格两个月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7%,但目前仍有一百多套房未交付于业主,交付完自然会进行结算支付。“我们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一说。”
根据赵先生提供的《瓷砖项目承揽合同》看到,其中6.4条内容显示:进度支付金额达到85%时,将停止支付,余额需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及业主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确认结算总价后6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后期质量保证,退还时间为收到业主竣工证书之日起两年后。
针对双方结算差额问题,向先生介绍道,“之前停工待料是因为疫情,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我们没办法补偿,合同里有注明。另外,点工的价格合同里也有写明大工单价280元/工、小工180元/工,那边非要大工400元、小工220元。不是要多少我们就给多少,尾款结算还有争议,核对不清楚我怎么支付?”
对于向先生的解释,赵先生并不认可。
赵先生称,目前其负责的工程内容已于今年6月14日完成验收交付,按照合同约定,剩余没卖出去的部分房屋验收交付工作,由大华集团负责,此外,去年和今年的点工也价格不同。
“去年的点工价格有按照合同算,合同结束后,海大装饰帮龙赛返工装修,他们找的师傅每天500,我们的师傅价格比这低,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就跟我口头协商好大工400元、小工220元,这些现场管理人员都知道。”他说,安排工人过来代工装修期间,一直跟进的项目负责人被解雇了,完工退场后新对接的负责人不认账。
“他们就是在混淆概念、故意拖欠。现在只要求他们把所有项目内容列出来,如果我的员工在施工安全上出现问题,该罚罚,该扣就扣,但是在没有收到任何罚款单据的情况下胡乱扣款、少算施工项目内容,实在说不过去。”
值得一提的是,采访完该项目负责人,紧接着赵先生就收到一份海大装饰方面发来的《工作联系函》,其中提到:因其前往媒体处“闹事喧哗”,影响极为恶劣,处罚5000元整,以示警告,此后不得再次出现此类现象。
律师说法:
提前保存好送货单、工作时长等相关的证据
针对赵先生与深圳市海大装饰有限公司的纠纷情况,奥一采访了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恩。
郑律师表示,对于工程尾款存在争议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建议提起诉讼。在诉讼时,提前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证明尾款金额的相关凭证,比如送货单、签收单、结算单、确认单、工人工作的人数和时长等。
关于赵先生所说的因发包方停工待料导致工期延长的责任问题,郑律师告诉,首先,应当先看合同的约定,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其次,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延长施工,则应当看造成违约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是谁,寻找因果关系的法律关系。“如果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赵先生方施工工期延长的,那么责任主体应当是发包方,应当由发包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在诉讼中,则举证责任在于赵先生。”
那么作为装修合同施工承包方个人来说,怎样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尾款拖欠的情况发生?
郑律师给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作为装修合同承包方,应当先确认自己是否有使得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但即便被认定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其次,如遇类似情况纠纷,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取诉讼。
采写:奥一 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