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马丽莺湟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日益增多,有些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利用自身工作便利,向他人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以此方式非法谋取利息,侵犯他人信息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利用在移动营业厅工作的便利,加入各类虚拟账号注册群开展“拉新”业务,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客户手机扫描专属二维码,下载某特、某音及某音极速版等软件账号,并将显示新用户的图片及某音ID码发送到微信群赚取佣金,每单获利几元至几十元不等,柳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84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柳某某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因此获利达284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湟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柳某某的违法所得28400余元。同时,由柳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以行政手段进行规制与处罚,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从不同维度提供了不同的权利保护、救济途径与惩罚措施。其中,最严厉的莫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覆盖面大,关系错综复杂。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分子所在地等往往不在一地。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大多依托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实施,调查难度很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网购、房产中介、保险公司、宾馆、手机营业厅、银行、学校……我们所到之处个人信息皆有留痕。在此提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提高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自觉承担客户、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将客户、用户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也提醒大家,如果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要及时到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报告登记,防止更多个人信息被泄露,避免损失扩大。
(文字整理 徐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