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件是指对合同正文补充说明的相关文件,往往是对合同正文未尽事宜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发生的情况而作的补充约定,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成立的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合同附件如果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该合同附件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从而对某方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将承担预期外的损失。
由此可见,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是合同附件成立生效的关键环节,未经双方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务中为了简便,可将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一起装订并加盖骑缝章,如此不仅杜绝了合同附件持有者随意变更的可能性,确保了合同附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证明了合同附件与主合同的紧密关联性,从而获得法院的支持,认定合同附件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典型案例

甲公司将钢结构施工项目发包给乙公司,并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采用Q345B级型钢。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钢结构制作和施工,但采用的是Q235级型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选用的钢材型号及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构成违约。乙公司辩称,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前,乙公司选用Q235级型钢制作了钢结构工程预算单,其后双方以该预算单作为造价依据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明确约定该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故乙公司选用Q235级型钢施工并无不当。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但并不代表只要是乙公司提供的预算单均可以作为合同附件。乙公司举证的预算单上仅有乙公司签章,未经甲公司签章确认,因此该预算单不能认定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乙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选用钢材,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