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排名链接 » 光伏产业项目合协议(模板)(内附购售电合同)(合同项目甲方电能计量)

光伏产业项目合协议(模板)(内附购售电合同)(合同项目甲方电能计量)

神尊大人 2024-11-24 06:12:37 0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文章目录 [+]

甲方:内蒙古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光伏产业项目合协议(模板)(内附购售电合同)(合同项目甲方电能计量) 排名链接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硅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内蒙古经济开发区的光伏产业链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光伏产业链开发。
甲方为积极配合经济开发区的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加大投入,扩充光伏产业链,现新增投资建设:6万吨工业硅装置和利用热烟气配套2×1.5MW余热发电机组、5万吨多晶硅装置、6万吨单晶硅装置、15GW单晶硅片装置、15GW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装置及其配套公用工程辅助设施构成,(以下简称“目标项目”)。
目标项目已获取土地等资源并办理了相关 项目建设的手续,目标项目已取得 批复文件。
(以批准立项时间为准)

有限公司

为聚焦国家“碳达锋、碳中和”发展目标,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同时加强双方合作,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充分发挥各自在资金、资源、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双方拟合作开发目标项目。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原则

(一)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同意按照“长期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目标项目开展合作,包括项目的投资、建设等,以促进光伏新能源产业链大规模高比例利用,并在积极推动碳减排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资金、资源、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共同推动项目开发建设。
在此基础上,以资本为纽带,积极谋求更深层次的合作。

(三)双方承诺在合作领域内给予对方配合及支持。

二、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在项目所在地新设立一家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目标项目的建设、运营全过程),项目公司由甲方持有 %股权,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其控股公司)持有 %股权。
项目公司的具体注册资金、人员安排、管理、运营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一)加强合作关系,共享项目信息。

双方在目标项目开发方面积极开展合作,在项目信息共享、项目资源谈判、项目开发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等领域紧密合作,按本协议确定的合作原则推进目标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等。

(二)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投资建设目标项目及运营管理。

1、目标项目基本情况

目标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开发区,以新建6万吨工业硅装置和利用热烟气配套2×1.5MW余热发电机组、5万吨多晶硅装置、6万吨单晶硅装置、15GW单晶硅片装置、15GW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装置及其配套公用工程辅助设施构成,拟用地面积为 924.44 亩。

3、甲、乙双方对目标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三、沟通机制

为推进合作发展,研究决策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研究和议定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意见。
工作联络人不定期沟通合作进展情况,研究合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约定

(一)双方应对本协议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商业信息、资料或文件内容等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要求或向双方的关联方、双方或双方关联方的律师、会计师、顾问、融资行、申报事项披露外,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或对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提交的任何文件或材料。

(二)本协议作为双方合作开发经济开发区新建硅产业项目的主合同。
双方将本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互惠共赢的原则,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附件。

(三)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协商无果,任何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执贰份。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联系方式

xx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有限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甲方: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风光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内蒙古经济开发区风光项目

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委托人): 有限公司

乙方(合作开发人):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内蒙古签署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开发事项

甲方联合乙方在内蒙古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 GW(其中风电 GW;集中式光伏 GW)风光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本项目,乙方负责获取本项目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土地等手续以及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硅业产业园负责消纳本项目所发的全部电量。

为促成甲方开发内蒙古经济开发区 GW风光项目,本项目1.8GW风光项目(其中风电 GW;集中式光伏 GW)统一申报,分期建设,具体按照电量消纳进度确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合作开发的服务:

(1)促成甲方与内蒙古经济开发区政府签订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促成甲方合法取得本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促成本项目取得可研、用地预审文件、电力接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及指标核准文件、建设规模批复、上网电价批复、并网相关协议文件(含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并网验收报告等)、发电业务许可证等本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的全套项目支持性文件。

(3)促成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阻工等各种争议及时纠纷解决,促成目标项目实施程序、手续合法合规并按时并网。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

2.2 负责提供甲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2.3 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含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25年土地租赁费用(租金、期限、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须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承诺:甲方支付给本项目用地权属人的土地租金不高于 元/亩/年,租赁20年期满后顺延5年价格不作调整,超过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其中土地租赁价格包含与土地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土地租金按本项目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租金按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付款。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负责配合甲方编制环评报告、可研报告、电力系统接入报告等本项目开发建设相关事务办理。

3.2 向甲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用地及接入消纳情况(区位、面积、土地性质及接入消纳信息等)。
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勘测,负责提供满足本项目用地要求的土地及接入资源满足建设1.8GW风光电站的所有技术及法律法规要求。

3.3 促成甲方与内蒙古经济开发区政府签订本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按以下方式促成甲方合法取得满足本项目 GW风光电站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征用等工作完成且合法合规,满足本项目25年使用期限的要求,并且土地使用权手续齐备、合法,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租赁土地与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合规合法)。

(2)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含送出线路用地)获取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明确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证明文件。

(3)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含内蒙古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25年土地租赁费用(租金、期限、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须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承诺:甲方支付给本项目用地权属人的土地租金不高于 元/亩/年,租赁25年期间价格不作调整,超过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其中土地租赁价格包含与土地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土地租金按目标项目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租金按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付款。

3.4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电力接入批复、负责消纳本项目所发的全部电能,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改委)备案及指标核准等目标项目开发建设的支持性文件。

3.5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现全部接入其投资建设的硅业产业园,。

3.6若本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发生股权转让的,乙方负责促成本项目同级备案的政府部门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说明文件, 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3.7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实施任何有损甲方的行为,如乙方实施的有关行为最终被有关司法机关认定为表见代理而让甲方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的,则有关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8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用地合法手续。

3.9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信息及开展的相关工作符合本合同要求且真实有效可靠、如果出现偏差,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核实订正,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合作开发费用。
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须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3.10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条 土地租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4.1 建设 GW风光发电项目的土地租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五条 合作开发期限

就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事宜,乙方提供的合作开发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作开发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之日止。
如乙方截至 2023年 月 日仍未按本合同促成甲方获得本项目备案、指标核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则除甲乙两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排他条款

6.1本合同书对本合同各方均具有排他性。
排他期自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至本项目实现并网发电。
在排他期内甲乙双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得与任何对本合同项下之项目已经表示或可能表示兴趣的第三方联系、谈判或达成任何合同。

6.2本合同无论何等原因终止,终止后本条规定无须再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任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视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能弥补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守约方应按照实际损失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由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

7.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本身或项目的其他配套性设施无法推进,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退还甲方已付款项。

7.3如乙方承诺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损失金额难以计算,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并按相应约定办理相应手续,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双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8.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 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 方因其正常营业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 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8.3 各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 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8.4本合同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条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海啸、台风)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将不视为违约,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釆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9.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

第十条 乙方承诺

10.1乙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本项目100%权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且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10.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记载及误导性陈述。

10.3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协议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之解释。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或者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若自一方通知另一方该争议存在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够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合同完成,具有同等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字页)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乙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xx公司 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 ,住所:内蒙古自治经济开发区光伏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风光电项目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电场(机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xX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编: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售电人名称: 有限公司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

(2)风、光电场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并且并网调度协议在有效期内。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风、光电场: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开发区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
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4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6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7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风电场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8 风、光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9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 以外的公历日。
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 方 陈 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风、光电场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风、光电场机组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风电场,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风、光电场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风、光电场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风、光电场机组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售电人实际上网电量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

4.2 厂网双边交易电量

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5章 交 易 电 价

5.1 交易电价。

厂网双边交易电量按照 元/KWh电价结算。

5.2 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 电 能 计 量

6.1 计量点。

风、光电场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在风、光电场升压站220千伏出线侧,装设0.2S级关口计费表2块;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16)进行配置。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应符合《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 17215.322—2008)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07)的要求。
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能表事件能够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电能表应配置辅助电源。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01)的要求,支持《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 719—2000)通信协议、《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第4-5部分:面向对象的数据交换协议》(DL/T698.45-2019)和《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6.1-2013),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能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
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负责在风、光电场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购电人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16)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上网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
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
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 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
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
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 量 计 算

7.1 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
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风、光电场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具体计算公式以附件三(关口文件)为准。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风、光电场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当在电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

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购电人结算电价]

8.2 电费结算

8.2.1 购电人根据电量结果,结合售电人非市场化电量及电价情况,公布《上网电费确认单》,通知售电人核对确认上网电费。

8.2.3 售电人根据双方确认的《上网电费确认单》及时、足额向购电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电人确认增值税发票无误后,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加收违约金。
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5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政府有权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
当收款方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购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6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 可 抗 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
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3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 约 责 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无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无 。

10.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1.2 风、光电场建设完成正式发电运行后,本协议正式实施。

11.3 本合同期限,自 并网发电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2章 适 用 法 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3.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本协议内容与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3 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

(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第14章 争 议 的 解 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 其 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
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标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