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我省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企业主体责任原则。企业须出具真实性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研发机构的建立和任务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是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中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第六条 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者收购等多种途径自建研发机构。对暂不具备自建条件的,可共建研发机构。
自建研发机构指企业在省内自办或由企业出资与外单位合办、原则上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内设研发机构。
共建研发机构指企业暂不具备独立建设研发机构条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研发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通过合作或委托等方式,为本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研究开发的研发机构。
第七条 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和升级
第八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系统未开通前暂行纸质申报。企业可随时申报,认定单位随时受理、集中办理。
第九条 认定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要符合“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分为自建和共建两种类型,A、B、C三级。
(一)自建研发机构条件:
认定条件应符合下表规定的各项条件(企业划型标准详见申报书填表说明)
自建研发机构认定条件一览表
企业规模
认定条件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研发机构
人员(人)
A级
60(含)以上
20(含)以上
10(含)以上
B级
40(含)以上
10(含)以上
5(含)以上
C级
20(含)以上
5(含)以上
5(含)以上
研发仪器
设备原值
(万元)
A级
1000(含)以上
200(含)以上
50(含)以上
B级
500(含)以上
100(含)以上
30(含)以上
C级
200(含)以上
50(含)以上
15(含)以上
研发经费
占比(%)
A级
0.8(含)以上
或不低于800万元
1(含)以上
或不低于200万元
1.2(含)以上
或不低于50万元
B级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500万元
0.7(含)以上
或不低于150万元
0.8(含)以上
或不低于30万元
C级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500万元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100万元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20万元
在研项目
不少于2项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方面的在研究项目
研发场地
有不少于30㎡的研发场地
(二)共建研发机构条件:
(1)企业应与委托或依托共建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研发协议,且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并在有效期内;
(2)申报年度至少有1项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方面的合作研发项目;
(3)共建研发机构原则上认定级别最高不超过B级。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第九条规定对研发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价,对符合要求的研发机构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申请须提交《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并逐级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育认定工作。委托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分批次公布,统一核发“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证书”。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网上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市(含辛集、定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认定、升级B、C级企业研发机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C级企业研发机构。省有关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升级。
认定程序参照第十条执行。市(含辛集、定州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培育认定工作。
市(含辛集、定州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协会须及时将认定升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名单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符合第九条有关级别条件的研发机构可申请升级。升级流程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制造业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30%的目标任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2018、2019、2020年规模以上制造业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分别须达到25%、28%、30%。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规模以上制造业工业企业数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数量为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7月和次年1月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网上申报系统开通后,已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须于每年5月底前更新《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企业主要信息变更时应在该表中及时更新。
更名的企业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和新营业执照重新办理证书。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研发机构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在研发机构的认定、抽查过程中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委托机构在研发机构认定、抽查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刻终止委托合同,收回委托项目资金,取消其研发机构工作的委托资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抽查不合格和已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其企业研发机构资格并在网上公布,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记入失信名单。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明确要求申请技术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有研发机构。
第十九条 开展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升级等工作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