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掌上长沙4月23日讯(全媒体 李广军 通讯员 余航)如今,在网络平台观看影视作品,已经成为大众的常态化选择。提供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平台,在免费播出视频时也会固定设置广告播放。部分软件开发商瞅准“商机”,专门开发用于拦截开屏广告的软件,但广告收益是网络服务商的主要盈利方式,影响权益自然会引发纠纷。4月23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开发“广告拦截助手”软件的湖南某计算机公司被判赔偿15万元。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系“芒果TV”手机客户端的经营者,依法享有该客户端的经营收益权。快乐阳光公司发现,湖南某计算机公司开发了“广告拦截助手”软件,用户安装该拦截软件后无需观看开屏广告,可直接浏览“芒果TV”首页视频,为此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认为湖南某计算机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其网络服务,使得其不能获取客户端中的相关广告收益,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南某计算机公司则表示,涉案软件免费供用户下载使用,但用户量和下载量极少,公司并未因该软件获利及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同时,涉案软件并非针对“芒果TV”开发,系中立技术,并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涉案软件的下载、安装、运行、开启过滤功能或卸载与否,完全取决于用户选择,与公司无关,并且涉案软件已下架。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涉案软件吸引用户下载使用,可获取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而原告开屏广告被屏蔽限制后利益受损。被告行为属于损人利己,两者具有竞争关系;被告行为显然会减少原告广告展示机会。广告被屏蔽减少,相应广告收入也会降低,并且还可能使部分本欲通过购买“芒果TV”会员的用户放弃付费入会,进而也导致原告会员收入的减少;被告行为目的亦并非单纯为消费者谋福利。其实质是为了增加软件下载量以及增加自身的用户资源,以谋求更多的交易机会,不符合技术中立的条件,且有违商业道德。
天心区法院认为,被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营的行为,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此案经二审,长沙市中院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彭丁云表示,案件亦给网络经营者以警醒,在视频网络服务中,如广告播放过频或者难以关闭,使视频正常观看成为困难,消费者也将不可避免“用脚投票”。当视频流量低于广告商的预期目标时,广告商必将减少或者放弃广告投放。那时,无需广告拦截软件的冲击,视频网络服务将会在恶性循环中逐渐被市场淘汰。所以,只有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视频网络服务及平台才能真正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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