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俩的这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同于卖银行卡为别人转账或者洗钱的。
孙潇和范骐萍属于是同事,在一个公司上班。
去年初,孙潇通过网络接受了他人的一个委托:制作一款贷款APP。

他指使其公司技术人员范骐萍制作。
期间,他俩知道了这款APP可能被用于诈骗活动,但并未停下开发工作。他们仍制作、修改了“急用钱宝”APP,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元。
APP上线,当月小许和小金就通过下载“急用钱宝”APP并在该APP上申请贷款,后被他人以银行卡号填写错误需缴纳风险金、解冻费等为由实施诈骗,共计被骗人民币1.2万元。
案发后,俩已退出赃款及违法所得共11.2万元。
当然,在庭审中孙潇的辩护人说,孙潇有终止犯罪的行为,避免了上家继续用诈骗软件实施犯罪的可能。
范骐萍的辩护人说,范骐萍在诈骗犯罪行为中碍于老板孙潇的吩咐听从指使,犯罪作用较小。
舟山市定海区法院认为,孙潇、范骐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一审判他们犯诈骗罪,判处孙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范骐萍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香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