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原则计算电费:
总电费=基础电费+阶梯加价电费;
基础电费=峰段用电量×峰段单价+平段用电量×平段单价+谷段用电量×谷段单价;
阶梯加价电费=超出第一档标准且在第二档标准以内的电量×第二档加价标准(0.05元/度)+超过第二档标准的电量×第三档加价标准(0.3元/度)。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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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取消我省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2、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峰平谷时段:高峰时段:10:00—12:00;14:00—19:00;低谷时段:0:00—次日8:00;平段时段:8:00—10:00;12:00—14:00;19:00—00:00,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电价政策的峰平谷比价调整为1.7:1:0.38。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3〕553号)要求。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
4、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自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居民阶梯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