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的概念
行为
对应情况

对象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
同一个单位或个人
按主业计税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相关税务法规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三.讨论案例
案例分析:某企业主营系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日常销售中硬件占比超过50%以上,准备和客户签订项目合同,客户要求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开票技术服务发票(6%税率)。该企业为该项目采购硬件(约占整个合同额的80%,13%税率),加上自己开发的软件,完成客户的项目需求。该项目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解析:该项目系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于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是其主营业务,所以应按6%的税率核算,但考虑日常销售硬件占比及本次项目硬件占比,建议项目涉及的硬件、软件应按相应税率分开核算,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