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为时点法或时段法。(1)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需提交服务成果的,在向客户提交了阶段性成果并取得相应的外部验收文件时,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金额确认相应的收入。(2)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的,在服务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收入。(3)对于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向客户提交了合同约定的最终成果并取得相应的外部验收文件时,根据合同金额确认相应的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主要合同的具体条款、业务实质、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采用时段法依据及合理性;(2)对于按照里程碑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报告期末对未达到里程碑节点的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主要合同的具体条款、业务实质、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采用时段法依据及合理性
1、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收入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多次交付阶段性服务成果的项目采用时段法的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多次交付阶段性服务成果的项目,合同中通常约定分阶段交付技术服务成果,业务开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等阶段。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A、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均为个性化定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B、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该类项目在签订合同时设置了违约结算条款,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在客户终止、解除合同时,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具有收款权,结合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工程设计行业对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结算条款有明确指导意见,支持相关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制的《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2015 版)规定:“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规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对于多次交付阶段性服务成果的项目,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充分考虑到因各类不可预计的因素导致项目发生的中止、终止等情形,在业务合同中会参照上述行业标准,通常对客户终止或解除合同情形进行如下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无论乙方是否开始设计工作均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或“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服务业务中多次交付阶段性服务成果的项目中主要项目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技术服务业务中多次交付阶段性服务成果的项目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依据。
3、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提供服务的项目采用时段法的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公司技术服务业务中一定期限内持续提供服务的项目,合同中通常约定固定服务期限,在服务期限内,公司不间断地持续提供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客户取得并消耗公司的服务成果,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要求,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依据。4、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公司技术服务业务中多次交付阶段性服务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提供服务的项目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详见问题8.1 的回复之“一/(一)/2/(4)/1)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
综上,公司技术服务业务中多次交付阶段性服务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提供服务的项目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对于按照里程碑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报告期末对未达到里程碑节点的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1、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按照里程碑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报告期末未达到里程碑节点的,预计已发生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按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收入准则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综上,公司对于按照里程碑方法确认收入的业务,报告期末对未达到里程碑节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