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以下是关于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政策概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适用条件: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方式: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技术成果范围
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政策优势
减轻初期税负:企业或个人在投资入股初期无需缴纳所得税,有助于缓解资金压力,促进技术成果的快速转化。
鼓励长期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权,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持续创新。
促进技术市场繁荣: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技术成果转化的成本,激发技术市场的活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
五、注意事项
备案要求: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平市场价格: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行业:部分行业可能不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需参照相关政策文件。
六、总结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激励措施,旨在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通过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可以在投资入股初期减轻税负,促进长期投资和技术市场的繁荣。然而,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也需遵守相关备案和纳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