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在交易制度方面,创业板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在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日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存量企业将同步实施)。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股票特殊标识。一是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二是为提示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
为减少拉抬打压和大额封涨跌停等异常交易行为、抑制股票短期炒作,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即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
同时,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规定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适当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
个人投资者开户门槛10万元
《总体方案》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明确会员要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进行核查;明确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对于创业板存量投资者,他们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
为什么新增投资者有增设准入条件?而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
对此,业内表示,新开户投资者没有参与过创业板交易,存量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创业板改革后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排,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平稳运行。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也要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对市场风险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理性投资。
有投资者提出疑问:创业板门槛比科创板低,这会不会影响科创板的流动性?
专家表示,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
此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公募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
江苏约20家公司拟上创业板
通过证监会官网了解到,近一年来,省内包括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公司、江苏协昌电子科技公司、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公司、江苏安凯特科技公司等20几家公司已先后披露招股说明书,拟在创业板上市。
从招股书获悉,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线路板提供商,在南京、深圳和珠海设有三个生产工厂,总部位于南京。公司坚持多品种、中小批量、快速交货的市场定位,生产高品质、高精度、高密度的印制电路板。该公司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属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西缘,是南京的南大门,系江苏省首批设立的省级开发区。
新三板公司江苏协昌电子科技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要从事运动控制产品、功率芯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构建了上游功率芯片、下游运动控制产品协同发展的业务体系,其中功率芯片主要应用领域包括运动控制的变频调速、 智能电网、 新能源及消费电子等;发行人的运动控制器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动自行车市场。协昌科技称,公司存在着产品或技术替代、存货规模较大等风险。公司所属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出现,将带来产品性能的大幅提升,由此导致下游市场需求格局产生较大变化。
江南时报全媒体 陈衍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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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暂停受理,过渡期安排明确
证监会表示,自即日起,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由中国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在审企业应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可以将反馈意见回复作为申请文件一并报深交所。在此期间受理的企业,深交所基于其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江南时报全媒体 陈衍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