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近日决定,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奖励。标准为: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资金奖励申报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简称“四上”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同时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
1.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

2.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2021-2023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股改时企业存续期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2020年1月1日前成立)。
3.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
4.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发展前景较好,其中: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工业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其他未列明行业要求的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企业“总资产”指标以2022年度的数据达标为准。
对于“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不做资产要求。
对注册地在原贫困县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将“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总资产”指标降低为既定标准的80%(含本数)以上。
5.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在省级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
6.企业信用要求。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申报。
7.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8.企业已按相关要求进入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