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周边确实存在过一些这样的案例,过了更新期1到2个月后,慌慌张张处理劳动合同更新的事情。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提到了劳动合同到期1个月内要更新劳动合同,针对超过的一个月的部分,公司要支付员工双倍的工资。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进行计算,而应得工资是指按照统计局1号令,工资总额构成的文件进行核算。在简单来说是指,前12个月的所有货币性收入的平均工资。
所以劳动合同更新或者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由于有明确的纳期(时间节点),而变得非常的重要。另外,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针对天津地区,人社局或者仲裁委的认定是,如果员工没有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时,公司方面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针对这个做法,人社局和仲裁委的认定保持着良好的统一性,即自2008年起至今,这个说法一直是这么执行的。

这样来看的话,鉴别员工能够能得到长期雇佣关系的机会只有一次。即,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在之前,以签订1年为期限的固定期劳动合同非常的多。很多企业就是这么做的。但是,渐渐的变成了“1年的话,可能看不清楚这个人吧?如果未来没机会,咱们多看看”从这个角度2-3年期限长度的合同,也渐渐的多了起来。
而作为人事来讲不可能都是统一定时招聘,而是随着各部门的需求,陆陆续续进行候选者的筛选以及选拔,故此入职时间都不一样。那么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限,应该如何进行管控。
针对该点,立泽祥表示,可以到期时间设定为每年的固定时间段。比如,设定至每年的7月统一更新,那么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是按照入职时间一直延长至转年或者后年的7月。举例说明,、
某员工3月1日入职,公司想与其签订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方便统一管理,故此与其签订一份时长为16个月的劳动合同,将近一年半后将其到期期限放在7月。所有的员工都如此进行设定的话,那么到了每年的7月,把合同拿出来进行更新就好。其他的月份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另外,可能会有朋友有这样的疑惑,7月份统一更新,如果员工是8月或者10月以后,我要设定不到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立泽祥表示,由于企业只有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的机会,故此,最好不要设定不满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时间过短的话,公司无法细致的对员工进行观察。故此,可以将其到期时限,放在后年。维持一年以上就可以了。
文章来源:立泽祥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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