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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竞业限制协议的那些事儿(用人单位协议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

神尊大人 2024-07-24 07:29: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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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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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哪几类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用于限制以下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掌握用人单位核心机密的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技术总监、总工程师等掌握着用人单位核心技术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掌握用人单位客户资源的市场销售人员、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的财会人员等。

3、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三年、五年都不能从事相关行业,则超过两年的部分是无效的。

4、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确定补偿金额或不给补偿金。

《最高院关于劳动纠纷的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地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标准也有相关规定。

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
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规定: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深圳经济特区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用人单位在订立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时,应结合所在地的规定设置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最好不要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5、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协议约定期满后自动解除。

(2)离职前双方可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双方也可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院关于劳动纠纷的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宁波市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用人单位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死亡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只是代表用人单位违约,并不代表竞业限制协议天然失效。
有些地区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遇到这种情况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操作。

(4)劳动者觉得自己并不属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范围的员工,或协议补偿标准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5)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其他情形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终止的,这几种情况下也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宁波市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深圳经济特区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都有相关规定。
但由于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不同,如劳动者遇到上述几种情况,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去判断。

6、违反约定双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约定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单位违约未支付补偿金而劳动者已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了补偿金,劳动者违约,要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者违约,支付了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7、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

竞业限制协议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所以在订立协议时,用人单位要掌握好这个平衡度,兼顾劳动者的利益,与劳动者协商签署,然后双方按约定执行。

对用人单位来说:

第一,要明确竞业协议的签署范围,不是和所有员工都签署,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也会给企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第二,禁止范围不宜过宽。
如员工是从事某一种软件开发的,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禁止员工两年内从事该类软件的开发,但不能禁止员工从事任何软件的开发;地域限制也要结合公司的业务影响区域和市场份额等因素设置。

第三,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和劳动者违约责任,并在该员工离职后按照约定标准给予补偿金,以便事后追责;违约金不宜设置过高,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酌定违约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

第一,在签署之前要熟读协议条款,如果有不明白、不确定的,或者觉得协议的条款不合理合法,要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不要盲目签署;

第二,一旦签订了协议,离职之后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补偿金,员工也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违反约定,或协议内容不合理,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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