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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直播带货“翻车”服务费5万变15元?(公司直播合同传媒服务费)

admin 2024-10-31 16:17:5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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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讯( 王欢 祁鹏玉)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对一起直播带货引发的营销服务费纠纷作出判决。
2021年4月,华溪公司为提高速冻食品销量,找到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某传媒公司。
双方签订带有对赌性质的营销服务合同,约定传媒公司提供有影响力的网红直播带货,双方约定服务费为5万元,传媒公司45天内完成总销售额12万元,如未能完成的,则需按照服务费与总销售额的对应比例进行退款。
华溪公司按约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传媒公司安排主播对冷冻食品进行直播。
2021年9月18日销售3盒水饺,价格为36元,之后再无其他销售成交记录。
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间结束后,华溪公司要求传媒公司按约定退还相应服务费,然而传媒公司不光没退钱还在直播“翻车”后悄然跑路。
华溪公司将传媒公司诉至虹口法院,要求传媒公司按销售比例退还服务费用。

案件受理后,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偷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虹口法院审理认为,两公司间合同真实有效,传媒公司

任江律师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并不是一份对赌协议,而是一份普通的营销服务合同。
依法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一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法律就尊重合同双方商量后签订的合同,不多加干涉,学名叫“意思自治”。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了,法律就会加以保护,因此法院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求直播公司退还49985元的费用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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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关于公司是否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王某变更了工商登记,只是直播公司的内部行为,公司还是那个公司,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仍然要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广大观众朋友们,不要以为别人把股权让给你就是好事呦。

另外任江律师提醒大家:直播带货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重对公司资质和对合同的审查。
在签订条款时擦亮双眼,看清楚是完全不退的“坑位费”,还是按照销售额进行提成。
毕竟啊,明星带货翻车的都不少,天价坑位费,约定不退,那就真的退不了了,选择最适合自己公司的付款条件才是关键。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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