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在岗位设置方面,《办法》提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包括正职、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正职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办法》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为解决居民下班找不着办事人的困窘,《办法》提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办法》规定,社会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与奖励工资挂钩。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奖励工资;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