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园林养护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节、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中,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宜采用工程量计价法(综合单价法)。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有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分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控制价。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
(1)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2)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4)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招标文件应给出估算后的具体金额。
(5)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的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三、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1、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①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②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④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⑤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⑥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⑦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四、风险费用
风险费用是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人应约定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施工条件变化等对中标价影响因素的承担人和调整发方法。
1、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额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波动幅度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5%时,予以调整;
(2)施工机械使用费波动幅度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时,予以调整。
3、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施工技术以及组织干礼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有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五、合同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进行约定。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强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六、计价依据
定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园林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
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养护工程应遵循下述规定:
1、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对定额水平、计算规则和计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2、投标报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时,除规定不允许调整部分(如取费程序、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外,可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定额水平等进行调整换算,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七、计价依据的管理
1、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补充重复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2、本届定额对现有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均已体现。本届定额颁发后,施工过程中对相关部门公布名录中新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需要编制补充定额为工程计价提供技术服务时,发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现场数据收集、整理、测算,申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定额。补充定额将会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上体现鼓励性措施,优先解决相应问题,从政策和管理方面推动“四新”技术的应用。
3、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计价依据进行管理解释,对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机械燃料)定期发布信息价格,补充一次性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4、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解释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问题,应请示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核准。出具的书面解释和答复意见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备案。
5、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以统一格式按时公布所在地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价,但不能对定额人工、机械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设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包含工程设备,下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一、人工费
定义: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作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6、劳动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是指企业中由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7、职工福利费:是指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
8、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纸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纸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定额的计费基础历经“直接费取费”、“人工费+机械费取费”,最终定格为“人工费取费”,这种计费基础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材料费
定义: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的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定义: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内容包括: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7)其他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
定义: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经费。
7、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对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未包含部分的费用,结算时应按施工企业缴费凭证据实调整;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可参照下述标准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
(1)建筑面积小于10000㎡的,每平方米3元;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乘以0.7系数;
(3)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附属配套工程不另计算。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费: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五、利润
定义: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利润。
六、规费
定义: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内容包括:
1、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2017]9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可计入企业成本的费用。
4、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而18定额关于税金的描述环境保护税已经含在税金内,工程在2019年后(具体时间按文件生效日期)不应计取工程排污费。
七、税金
定义: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式划分)
建设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式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定义: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是指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算规范。
二、措施项目费
定义: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含扬尘治理增加费)。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含远程视频监控增加费)。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八廓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没有要求提前交工为赶工期自行组织的夜间施工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措施项目机器包含的内容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各类专业工程定额。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
定义同第一章(五险一金、水利建设基金、工程排污费)
五、税金
定义同第一章(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章 工程名称及费率适用范围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二、通用安装工程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通用安装工程。
三、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施工中发生的土石方的爆破、挖填、运输工程;园林工程削山、刷坡、场地内超过30cm挖填等场地准备工程中土石方的爆破、挖填、运输工程。
四、市政工程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道路、桥涵、管网、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路灯等工程。
五、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和园林建筑工程;园林养护工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园林养护工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和程序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方法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与“费用定额”配套颁发的各类专业工程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二、措施项目费
总价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和工程定位复测费,按“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费率计算,计算基础为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
1、安全文明施工费
除按“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还应遵守下述规定: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按相应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负责整个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的搭设、维护;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其费用使用和责任划分由总、分包单位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是以“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标准化图集》的公告”(内建建[2013]426号)文件内容进行测算的基准费率。招标人有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要求的建设项目:取得盟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基准费率上上浮15%,取得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20%。
(3)建设单位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费专业队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按分包专业工程及表中费率的40%计取,剩余部分费用由总包单位统一使用。
2、夜间施工增加费按下表计算
(1)白天在地下室、无窗厂房、坑道、洞库内、工艺要求不间断施工的工程,可视为夜间施工,每工日按6元计夜间施工增加费;工日数按实际工作量所需定额工日数计算。
(2)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算有争议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证确认。
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编制依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是根据“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的公告”(内建建[2013]426号)内容进行测算的基准费率;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费用定额的计价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④将扬尘治理增加费和远程视频监控增加费纳入其中。
⑤为了鼓励施工企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改善生产工人作业环境,对取得盟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建设项目结算时,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原费率基础上上浮15%;对取得自治区级标准化工地的建设项目结算时,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原费率基础上上浮20%。
★注意事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有对“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且在合同中明示。施工单位如果按照约定取得了标准化工地,工程竣工结算时可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的请求,建设单位应予支持。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按“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算。
09届定额中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区分建筑的功能(居 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烟囱水塔、筒仓(4个以下)、蓄水池(500立米以上))来进行计算,装修工程以装饰装修人工费之和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2017届费用定额区分不同工程名称(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建筑工程)以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得出。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算。冬季施工增加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需要冬季施工的工程,其措施费由施工单位编制冬季施工措施和冬季施工方案,连同增加费用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人工、机械降效费用按冬季施工工程人工费的15%计取。
(3)对于冬季停止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可以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看护费用。费用计算标准按104元/人·天计算,看护人数按实际签证看护人数计算。专业分包工程不计取看护费。看护费包括看护人员工资及其采暖、用水、用电费用。
(4)冬季停止施工期间不得计算周转材料(脚手架、模板)及施工机械停滞费。
09届费用定额按单项工程(120元/天)或建设项目(180元/天)计算;2017届费用定额以看护人员来计取费用,费用计算标准104元/人·天,看护人员按实际签证看护人数计算;看护费包括看护人员工资及其取暖、用水、用电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按“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算。
09届费用定额为“已完、未完工程保护费”。
2017届费用定额将未完工程保护费放入“建设工程其他项目费” 中,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只保留了其中的“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未完工程保护费是指在冬季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停止施工时,对未完工部分的保护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
工程定位复测费按“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费率计算。
工程定位复测费:属于新增费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内容相应增加。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可按定额人工费的1.5%计取,此项费用可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的基数。
后附“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属新增费用, 按照(建标[2013]44号)内容相应增加。是指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在合同中应该明示)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可按定额人工费的1.5%计取,此项费用可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的基数。
三、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是综合测算的,其计算基数为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企业管理费属于竞争性费用,企业投标报价时,可视拟建工程规模、复杂程序、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进行浮动。
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应在总承包企业管理费费率基础上乘以0.8系数。
对建筑设计造型新颖独特,具有民族风格特色的大型建设项目结算(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5000㎡,且施工周期>18个月),管理费费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原费率上浮15%;考虑到幼儿园一般规模较小、设计繁杂且在我区多体现蒙元文化,管理费费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原费率上浮20%。
四、利润
利润是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其计算基础为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利润是竞争费用,企业投标报价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本届定额利润率的计算基础为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利润率结合了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按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本届定额将利润率确定为6%,然后折合为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的费率。利润是竞争性费用,企业投标报价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五、规费
1、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水利建设基金按规费费率表中规定的费率计算,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规费的计算基础为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
2、工程排污费
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无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还是采用预结算方式的竣工结算价,均应按规定的费率和计费基础计算。2017届费用定额中规费的计费基础为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
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六、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11%。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注:人工费的占比为25%,人工费中不含机上人工费。
第二节 费用计算程序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的取费程序。
单位工程费用的计算程序
第三节 劳务分包企业取费
一、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
1、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时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
2、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二、劳务分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1、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的计算:
(1)人工费按劳务分包企业分包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计算。
(2)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定额中未包括或不完全适用的项目,可按照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时的报价计算。
(4)人工费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定额中的台班含量和台班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3、管理费: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其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8%计取。
4、规费
(1)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并缴纳各项费用(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劳务企业,按所承包专业工程定额人工费的16.2计取。
(2)只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按所承包专业工程定额人工费的12.5计取。劳务企业未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视为是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内部承包,不计取规费。
(3)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负责为劳务工人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或直接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劳务工人,由劳务工人自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
(4)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缴纳,劳务分包企业不计取此项费用。
5、利润:劳务分包企业利润按分包工程定额人工费的3%计取。
6、税金:以包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第五章 建设工程其他项目费
一、无负荷联合试运转费
定义:是指生产性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设备安装工程之后,在验收之前所进行的无负荷(不投料)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按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计算。
二、总承包服务费
定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费用视服务内容的多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
(1)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的非生产人员工资(包括医务、宣传、安全保卫、烧水、炊事等工作人员)。
(2)现场生产、生活用水电设施、管线敷设摊销费(不包括施工现场制作的非标准设备、钢结构用电)。
(3)共用脚手架搭拆、摊销费(不包括为分包单位单独搭设的脚手架)。
(4)公用垂直运输设备(包括人员升降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
(5)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的保管费,对分包单位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段或合同签订时确定。
(1)当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发包人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当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计取;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为专业分包工程提供水电源并且支付水电费的,水电费的计算应进行事先约定,也可向发包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取。发包人支付的水电费应由发包人从专业分包工程价款中扣回。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段或合同签订时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计算基础不包括外购设备的价值。
三、停窝工损失费
定义:停窝工损失费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设计变更、停水、停电(不包括周期性停水、停电)以及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现场调剂不了的停工、窝工损失费用。
1、内容包括:现场在用施工机械的停滞费、现场停窝工人员生活补贴及管理费。
2、计算方法:施工机械停滞费按定额台班单价的40%乘以停滞台班数计算;停窝工人员生活补贴按没人每天40元乘以停工工日数计算;管理费按人工停窝工费的20%计算。连续7天之内累计停工小于8小时的不计算停窝工损失费。
3、对于暂时停止施工七天以上的工程,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停工期间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定义: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由施工单位经济技术人员提出、经设计人员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认定的费用。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方法的经济签证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
1、设计变更引起的经济签证费用应计算工程量,按各类定额规定或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取各项费用。
2、施工条件变化、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引起的经济签证,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费用。按预算定额基价及劳动定额用工数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的部分应该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各项费用;不按预算定额基价、劳动定额用工数量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的,只计取税金。
五、暂列金额
定义: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六、计日工
定义: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七、企业自有工人培训管理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的改革要求,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培养自有技术骨干工人承担结构复杂、技术含量哦的建设项目,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于企业自有工人使用率达到总用工数量15%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时可在企业投标报价利润率基础上调整10%,该费用应计入招标控制价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实际施工使用的自有技术工人未达到15%,结算时应扣除此项费用。企业自有技术工人的认定按住建厅相关规定执行。
八、优质工程奖励费
为了鼓励创建国家和自治区各类质量奖项,推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更好地将建设工程造价和质量紧密结合,提现优质优价,特作如下规定:
1、获得盟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0.5%;
2、获得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项,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1%;
3、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乘以0.9系数。
九、绿色建筑施工奖励费
为了响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确定绿色建筑施工的工程造价,特作出如下规定:
1、获得绿色建筑一星,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0.3%;
2、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0.7%;
3、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税前工程总造价增加1.0%;
注:工程总造价如超过5亿,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乘以0.9系数。
“绿色建筑施工奖励费”计取的前提是招标文件中有“绿色建筑施工”的相关要求,且在合同中明示。如果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未提到,施工单位单方面取得,上述费用不得计取。
“优质工程奖励费”和“绿色建筑施工奖 励费”两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着的;如果两项同时取得,奖励费用不能叠加计算,应按“取大”原则进行计算。
十、施工期间未完工程保护费
在冬季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停止施工时,对未完工部分的保护费用应按照甲乙双方签证确认的方案据实结算。
十一、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根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十二、建筑工程能效评测费
定义:能效评测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机器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对其所处水平给予评价的活动。
建筑工程能效测评费按下表计算
注:
1、招投标阶段,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执行上述费用标准;
2、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施工企业缴费凭证据实结算,未提供缴费凭证的建筑工程不得计取上述费用;
3、建筑能效测评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部分 相关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七条内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四个附件。
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九条内容。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共四章三十三条内容。
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底最低工资标准及费全日制工作小时工资最低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53号)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一个附件。
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自2015年7月起施行;共十条内容。
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
八、《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检验、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6]397号)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共五条内容;两个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