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棋牌游戏的兴起,开发运营网络棋牌游戏的公司也野蛮生长,多款棋牌游戏风靡全国。在网络棋牌游戏行业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也越来越多的网络棋牌游戏涉赌犯罪见诸报端,网络棋牌游戏的涉赌灰色产业也逐渐为公众所熟悉。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网络棋牌游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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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棋牌游戏涉及的罪名 -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若网络棋牌游戏涉赌,其直接主管人员所对应的罪名为“开设赌场罪”。网络棋牌游戏的运营商最有可能触犯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是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再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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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赌博网站” -
棋牌娱乐网站是赌博性质还是娱乐性质,需要通过实际情况,比照“赌博”的属性来加以判断:玩家的筹码(游戏币)可变现,钱和币双向兑换,游戏币可赠送、币商介入,平台抽水,下注额度无上限和次数无封顶,这样的网站大概率被认定为赌博网站。筹码(游戏币)是否可以通过兑换小礼品?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这样的兑换行为也存在涉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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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棋牌平台收取 “房费”是否属于“抽水渔利” -
赌博网站的“房费”以输赢的结果为参照,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水,借“房费”的名实行非法营利的目的。而娱乐性的棋牌游戏平台收取的“房费”与输赢无关,是固定的数额,仅是为玩家提供的服务的对价。
那么对于有资质的、正规的棋牌网站,在实践中仍存在“开设赌场”的刑事风险,尤其是涉及到币商和代理的时候,平台具有监管的义务。游戏平台与币商其实并非站在对立面,因为币商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游戏的活跃度。若游戏平台明知或应知币商和代理组织玩家通过三方平台结算赌资、抽水渔利而放纵、默许,消极履行其监管义务,甚至是参与其中,则游戏平台的直接主管人员的行为也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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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棋牌类游戏公司风控建议 -
(一)频繁提示禁止赌博
在发展代理过程中,游戏公司要通过多种形式告知不能参与赌博的法律红线。在游戏主界面和其他显著位置进行禁止赌博的提示。
(二)制定用户服务协议,对涉赌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制定用户服务协议和代理守则,声明严禁恶意利用本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封停账号,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不参与、不组织、不指导线下赌博
游戏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不要做自身游戏平台的代理商或群主。游戏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代理商、群主的抽成行为。在知晓有代理或群主涉嫌参与赌博时候,要及时对之进行相应的封号、终止代理服务等处罚,必要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作者 :眷诚法务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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