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指导案例106号:谢某、高某、高某樵、杨某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谢某、高某、高某樵、杨某伙司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某、高某、高某樵、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某予以从轻处罚,对高某樵、杨某、高某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高某樵、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高某樵、杨某、高某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某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文号】:(2016)浙01刑终1143号
07、参考案例: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定性——汪某某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或帮助收取赌资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信某峰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介绍刘某等人到该网站从事赌博活动,同时在信某峰与刘某等人之间提供资金结算并转账,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汪某某与信某峰、刘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汪某某收取信某峰、刘某等人的赌资共计212601元,系汪某某提供结算收取赌资的犯罪数额,对支付后剩余款项应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汪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汪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文号】:(2021)辽0106刑初498号
08、参考案例:平台设立盲盒游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认定——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网站采用开盲盒获取CSGO游戏道具,本质上是赌博行为。涉案网站运营的“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开盲盒获取CSGO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网站回收玩家开盲盒获取的CSGO游戏道具兑换成游戏币继续在平台上循环抽奖,消耗游戏币的同时不断增加开盲盒的次数和价值,平台主要以调高盲盒价值的7%抽头获利:且盲盒中仅是CSGO游戏道县图标,真实的CSGO游戏道具只在玩家离场变现时提供,不是正常的盲盒营销行为,而是变相赌博行为。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例文号】:(2023)浙1124刑初156号
09、参考案例: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王某等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Ⅰ、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Ⅱ、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王某、王某强、殷某某、赵某东为谋取不当利益,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赵某敏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谋取非法利益,其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2.本案各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刑法;3.赵某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强、殷某某、赵东、赵某敏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案例文号】:(2023)鲁16刑终9号
10、参考案例:对使用赌博网站工具、数据进行运营盈利,虽未设置下级账号仍可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吴某、樊某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在实践中,许多涉及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存在被告人通过向上线购买赌博网站运营工具、数据并在赌博网站进行运营盈利,但其并未发展下一级账号的情况。该类被告人未设置下级账号,但通过其购买的运营工具和数据进行运营并从中利用差价和网站奖励或提成而获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认定赌博网站的代理必须要设有下级账号。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同样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法律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一言棋牌游戏” 和“越南河内实时彩”二个赌博平台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9557590.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樊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平台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仍受他人雇请,帮助他人运营赌博平台,联系赌客并为赌客上、下分,在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累计收取赌资6737938.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吴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赌博平台代理权,并共同运营、共同收益,又为赌博平台运营提供场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吴某是否应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经查,吴某等人通过中介购买了赌博网站“一言棋牌游戏”具有上、下分功能的ID,吴某、王某等人在运营"一言棋牌游戏”赌博网站时,在该网站上打广告邀请赌客在吴某等人购买的ID上上分、下分参与赌博游戏,赌客看到后便通过广告上打出的微信号与吴某、王某等人添加为微信好友。如赌客要进入该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游戏,必须上分(买分),赌客先在微信中联系好吴某、王某等人后,再把自己的游戏账号告知吴某、王某等人,之后把买分金额转到吴某、王某等人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内,吴某等人收到赌客转来的买分金额后,再通过其购买的ID将相应的游戏分转到赌客的游戏账号上,赌客买到游戏分后才可进入赌博网站"一言棋牌游戏”App内参赌;如赌客参赌后要下分,赌客便将自己游戏账号上的分转到吴某等人的代理账号上,吴某等人收到赌客转来的游戏分后,再通过吴某、王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将相应的兑换金额转到赌客的账户内。吴某、王某、李某通过上分、下分形成的差价和网站的奖励而获利,其运营行为和获利方式本质就是代理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例文号】:(2022)赣10刑终140号
11、参考案例: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跑分”行为的定性——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裁判要旨】:
Ⅰ、“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具有将资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点,因此被用于黑灰资金的流转,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应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犯罪事实,准确认定“跑分”行为的性质。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跑分”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Ⅱ、在量刑时应注意主从关系。“跑分”团伙一般涉及人员众多,应结合各行为人具体作用大小,从而认定主从犯。“跑分”团伙领导者、主要管理者、操盘手等能够起到决定作用的人应认定为主犯,对于租赁场地、对接“卡农”、维持秩序、买水买饭等,并未参与到“跑分”关键环节或核心领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作为“跑分”操盘手及“跑分”团伙的管理者,应对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
【案例文号】:(2022)沪02刑终607号
12、参考案例: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虽然该行为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却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梁某、桂某、王某、梁某乙、邓某、朱某某、梁某丙明知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梁某甲明知是境外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甲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原审认定其为从犯有误。但因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未针对梁某甲,依法不能加重其刑罚。关于原审对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是否属量刑畸轻的问题,经查,本案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结算赌博资金3400余万元,收取服务费4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内判处刑罚。因陈某甲、陈某7,均为从犯,且县有坦白情节,原审适用减轻处罚,在下一个量刑档次内量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宜认定量刑畸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梁某甲适用法律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因抗诉机关并未对其提出抗诉,故不得加重其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例文号】:(2019)赣04刑终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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