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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决,我很不认同,我个人认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源码的交付,开发方可以选择不交付源码,只要软件在服务器上安装部署后,就完成了交付义务。
按照行业规惯例,如果客户没有明确要求,软件公司一般是不会给源码的,如果要源码,肯定是要另外收费的。
至于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那应该就按可以不交来判,为啥要按有义务交付源码来判?如果有这方面的律师,希望能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通过这个案例告诉软件定制开发的人,定制软件的源码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