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研发支出会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这些进项税额可能是:
1、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如打印纸、光盘);
2、消耗电力的进项税额;

3、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器具的进项税额;
4、既用于研发也用于其他项目(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设备器具的进项税额;
5、维修、维护设备等支出的进项税额;
6、专门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
7、既用于研发也用于其他项目(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无形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
8、其他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上述进项税额是否应当全部分摊计入即征即退项目中呢?答案是否定的,应当区别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软件企业进行研发,其研发的结果可能会失败,无法形成软件产品;或者成功,形成另一个全新的软件产品,这个产品与当前销售的软件产品是不相关的,所以,根据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软件企业研发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3、6全部计入即征即退项目,4、7需要计算分摊到即征即退项目,其余的,正常申报抵扣,无须分摊到即征即退项目。
一家软件企业购进房产取得了进项税额,这个该如何处理?如果这个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则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如果可以划分,比如可以直接确定哪些房产是专门用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则对应的进项税额直接归属于即征即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