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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案例分析:软件定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巨石公司收入开发过程中)

南宫静远 2024-11-26 09:48: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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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海软公司与巨石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
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巨石公司系统对接,海软公司需在巨石公司办公现场通过巨石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巨石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巨石公司所有。
如果海软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海软公司已完成的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
巨石公司对海软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巨石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巨石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 30%。
如果巨石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思考以下问题?

当海软公司年终结账且该项目尚未达到里程碑验收条件时,海软公司能否改用按时间段相关成本支出计量的方式进行收入确认呢?

收入准则案例分析:软件定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巨石公司收入开发过程中) 软件优化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分析本例情况如下:

(1)如果海软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巨石公司在海软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海软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海软公司虽然在巨石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巨石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巨石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巨石公司不能够控制海软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海软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巨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 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巨石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表明海软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33-40 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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