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和复审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领导组研究决定,启动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和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2972.8元(不含)的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2972.8元(含)至41216元(不含)之间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本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无本地户籍且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1216元(含)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1、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满1年以上的家庭。
家庭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单身申请人是指中等偏下收入者须年满男22周岁、女20周岁,低收入者须年满25周岁的未婚人员,且本人户口、住房须独立。
3、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为其本人,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全部成员需具有本县城区范围内或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户籍1年以上(含1年)且在申报时实际居住满半年的居民。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两参人员及家庭成员需全部具有本县户籍;
2、低收入家庭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集体产权住房、自建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24.6㎡(含24.6㎡),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申请前2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等转让住房行为;
3、未享受过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危房改造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4、已签订退出公有住房(政府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承诺书;
5、未拥有私家轿车(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未进行工商注册的;
6、子女未选择进入高收费学校或出国读书,未购买各种高档保险(学校要求购买的除外);
7、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的(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过保障性住房的,后因成家、离异等分户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
2、租住公房拒绝签订退房协议的;
3、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4、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5、不按规定上交复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的;
6、不符合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规定的;
7、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证明材料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的;
8、已申请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四、保障方式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按规定选择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之一。选择实物配租的,在获得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在获得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每个申请家庭只配租一套住房。
1、实物配租标准:住房建筑面积约60㎡/套,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租金。
2、租赁补贴标准:每户每年度发放租赁补贴1800元。
(二)除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的两参人员之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现状情况限定实物配租保障,配租前后不享受租赁补贴。
五、申请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其它个人情况);
2、《寿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3、户口簿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居(暂)住证、毕业证、退伍证明等;
4、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系单身的由本人说明婚姻状况,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车辆、养老、工商信息等)属低收入家庭的,民政局进行低收入认定,出具低收入证明;属低保户的,出具低保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报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人的,由本人据实申报收入,社区(村委会加注意见);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离退休情况证明;
6、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以及金融财产含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7、家庭住(租)房情况证明材料
(1)房产、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处的,户籍和居住地各出一份房屋证明,社区(村)加注意见;
(2)申报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房屋证明材料;已拆迁的房屋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3)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4)租住住房的申请人必须租住或借住非直系亲属的住房,并居住半年以上,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房屋权属证书,社区(村)加注意见(注: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5)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6)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转让住房证明及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证明;
(7)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申请书中包含)。
8、其它情况证明材料。
9、根据《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申请人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据晋建保字(2019)167号《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被计入山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六、申请审核及时间安排
(一)受理初审阶段(4月15日-5月30日)
(二)复审核查阶段(6月1日-7月15日)
(三)审核阶段(7月16日-10月31日)
(四)摇号分配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七、年度复核
1、历年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时间,报送相关资料参与年度复审,不按时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和保障资格,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处理。
2、已入住的,在复审中不符合条件的,当年将以市场价收取租金;连续三年不符合复审条件的,将启动清退程序,予以清退。
3、已入住的,在复审中排查发现非申请家庭人员居住、借住或转租给他人的将启动清退程序,予以清退,拒不清退的将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处罚或纳入失信人员名录。
特此公告
寿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审核:柳月丽 杜 娟
责编:张小鑫 赵文彦
编辑:孟海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