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会议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从数据权属、流通、交易、安全等方面做出了布局。
进行数据确权目前主要是服务于数据要素的场内交易以及数据入表资产化的需求,提供优质合规的数据支撑。
1、上架交易平台,实现数据要素场内交易。目前场内的数据交易场所中,要实现数据挂牌并进行交易结算,受限要对数据进行登记并确权,并颁发数据的资产登记凭证。

2、数据资产入表实现资产化。数据入表的前提条件中包括数据权属清晰可登记。
一是应用结果可读取,也就是说可读取这个结构化的数据,所以它本身是一个结构化的或者是能够结构化的数据。
二是成本计量可归集,作为资产的话必然是能够以一定的价值来衡量的。
三是场景价值可显化,就是具备可显化的应用场景,并且在这个场景当中能够获得相应的场景价值。
四是质量效用可评价,它作为一项资产而言,质量是好是坏,跟其他资产一样是可以评价出来的,是能够对比的。
五是权属清晰可登记,任何一项资产的权属都应该清晰的,才能够保证使用这个资产的收益归属于相应的权属人。
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数据资源,就具备资产化的前提了,可以称之为数据资产。
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划分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暂时搁置数据所有权的定位,提出数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面向主体的数据资源持有权
依据数据来源的不同,数据资源持有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数据来源者有权持有自己所产生的数据。比如,个人持有本人的消费数据、健康数据,企业持有自己的生产数据、销售数据,政府部门持有政务或社会管理数据等。其二,数据处理者“依法持有”其他主体的数据。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企业或政府部门等数据处理者有权收集、存储他人的个人信息和数据。
数据资源持有权弱化或改造了所有权的属性,为数据流转、数据处理和其他数据权利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在具体权能上,数据资源持有权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自主管理权,即对数据进行持有、管理和防止侵害的权利。
二是数据流转权,即同意他人获取或转移其所产生数据的权利。数据资源持有者享有自主管理权,意味着他不仅有权进行数据处理,同时也可以经由同意来“转让”自己对数据的持有权利。
三是数据持有限制,即数据持有或保存期限的问题。对于自己产生的数据,本人持有不受保存期限的限制。对于他人产生的数据,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存。
基于处理的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为数据处理者。只要成为数据处理者,就可以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使用。在满足“依法持有”或“合法取得”数据的前提下,数据处理者才有权加工和使用。对于非法获取的数据,数据处理者不仅无权加工使用,还可能构成篡改、破坏、泄露数据或者非法利用数据等行为。
此外,数据加工使用权也受到限制:一是抽象的目的限制,即包括加工和使用在内的数据处理活动不得超出法律授权或合同约定的范围;二是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具体的使用限制,比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在个人数据被用于自动化决策时,应当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进行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时,应当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
针对竞争的数据产品经营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主要指数据竞争性权益,即数据处理者对第三方的限制性权益,以防止同行业竞争者不当利用其数据产品获得利益。这是因为,数据产品可以为人们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依据洛克劳动财产理论和市场激励理论,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我国有的地方性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强调了数据产品的财产权属性。
数据产品经营权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对其研发的数据产品进行开发、使用、交易和支配的权利。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人民网对确权定义
“数据资源持有权”通常由数据管理员或组织机构拥有,持有权通常涉及数据的获取、存储、使用、更新、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和操作。“数据资源持有权证书”为持有数据资源的相关机构提供服务。“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对于原始数据的使用和加工产生的数据结果的使用所涉及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由数据持有者授予,并受到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数据加工使用权证书”为加工使用数据的相关机构提供服务。“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数据资源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产品的过程,相关机构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支配的权利。“数据产品经营权证书”为经营数据产品的相关机构提供服务。《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关于数据权利的阐述
数据资源持有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可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数据加工使用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采集、使用、分析或加工等行为。数据产品经营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可对数据产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数据产权案例
可以通过数据资产登记行为进行确权,获取资产登记凭证。
2023年4月4日,广东省政数局针对包括《广东省数据资产合规登记规则(试行)》在内的五项数据要素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则》试行期间,企业可向等级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进行数据资产登记,经审核完成后,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监制、等级机构填写、核发数据资产凭证,在凭证内明确了数据资产各项权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