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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三)—开发成本1(工程费成本扣除费用增值税)

admin 2024-10-30 00:43:4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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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发中,因设计或其他施工方案被作废而发生的沉没成本,通常来说税务机关会根据“受益原则”不予认定,纳税人应从成本相关性角度出发争取得到有效扣除。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定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2)发票

外购成本,应取得合格发票: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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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保金

纳税人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的质保金,在清算截止日已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取得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4)装修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其发送的合理装修费用(俗称硬装部分)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具体看当地是否有更加详细的界定规定,如哪些装修可以扣除,有无销售合同对应约定要求等。

(5)样板房

纳税人在清算单位以外单独建筑的样板房,其建造费用、装修费用一般计入销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清算单位内建造并销售的样板房,其开发成本可以扣除,装修成本如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价款的,其发生的合理装修费用可以扣除。

(6)竣工后大额修理费

房屋竣工交付以后,开发企业承担的大额修理费,税务机关一般会认为其属于期间费用,不应直接归属于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纳税人可从成本受益原则出发,向税务机关阐明大额修理费属于因工程返修产生的直接成本,属于项目建造成本的组成部分。

(7)垫付能源费用

开发过程中,施工方发生的水电费,通常由开发企业先行垫付,再由开发企业向施工企业收取(或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这部分代垫费用应作为与施工方的往来款项核算,不能在“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开发间接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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