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化名)是一名18岁的高三学生,在同学和老师眼中是一位天才少年。不仅成绩优异,在计算机编程方面还表现出极高的天分和浓厚的兴趣,并已经独立编写了一款软件程序。对此,自豪的父母在忙碌的工作之余,也没有过多的关心刘志开发软件的用途。
原来,刘志开发的这款软件,是通过内置接口,将其对接到各网站后,便可轻松获取到网站用户账号和对应的手机号码。本来,他只是对此感兴趣,想开发一款市面上没有的软件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当这款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软件开发出来以后,他发现通过这款软件获取来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卖给别人而获利。
在这个过程中,刘志逐渐构建起属于自己的“信息数据库”。同时,为了建立自己的“数据帝国”,他还专门在境外租用了十多台服务器对网络数据与信息进行储存。仅一个月的时间,他就获取了一亿条公民个人信息。

之后,刘志在境内通过网络借助微信群、QQ群、“telegram”等聊天工具,编写了“信息查询”机器人,将数据库通过微信、QQ等群聊以包月查询的形式向付伟(化名)等人兜售。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刘志以比特币为交易货币贩卖数据库,并因此获利近2万元。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网络公众平台上兜售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盗窃信息所需的黑客软件。警方经过侦查后,抓获了付伟,并在讯问中,掌握了其盗窃公民信息所用的软件来源。
很快,警方根据付伟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迅速锁定并抓获了刘志。最终,刘志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为什么刘志开发一款软件会触犯刑法呢?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次,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本案中,刘志所获取的网站用户账号和对应的手机号码,属于上述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通过在网站和聊天软件中设置内置接口的方式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除此之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的规定,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本案中,刘志的非法所得达到了2万元,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因此,刘志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商家都希望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据此,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公民个人信息为商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此,“知刑”在此提醒大家,在保护好自己个人信息的同时,不要随意购买或者销售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触犯法律的底线。
相关法律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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