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全市开展惠企政策宣传周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吃透政策和用好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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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支持民营经济30条措施

●税收惠企政策
●金融惠企政策
●就业社保惠企政策
●商贸流通及建筑行业惠企政策
●文化旅游行业惠企政策
●强工业强科技专项行动惠企政策
甘肃省支持民营经济30条措施
一、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
2、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清理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并向社会公布。
3、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
4、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
二、打造便捷高效政务环境
5、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效能,推行“容缺办理”,实现全流程“一日办结”。深入推进商事主体“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审批时限压减至6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高压单电源客户、高压双电源客户涉及供电企业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22个、32个工作日内。不分有无外线工程,将用水用气报装流程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外线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程施工及气密性实验等特殊环节时长)。
6、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建立清欠台账,跟踪落实,将清欠进度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
7、各级审计部门多渠道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作为各类审计项目的重要审计内容,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加大清欠力度。
8、建立“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备案名录,主动上门开展面对面、点对点预审服务,持续提升预审服务影响力和备案数量。完善“预审、互检、质检”审查流程,深入推进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试点,常态化开通专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通道,及时保护创新成果。
9、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优化“一带一路”相关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防范跨境投资风险,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10、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在制定和修改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
三、打造平等保护法治环境
11、聚焦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政策调整导致土地无法办证和开发等涉企历史遗留问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做好问题化解工作,政法机关落实执法司法责任,负责做好涉企案件办理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清理力度,持续抓好涉企“挂案”“积案”清理工作。
12、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规定和“两轻一免”清单制度。健全完善涉企执法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13、坚持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坚决防止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完善多元解纷、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4、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5、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16、依托“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服务机制,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扶持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加速推进税费智能咨询建设,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拓宽供需对接渠道。
17、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常态化的银企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甘肃信易贷”“不来即享”“银税互动”“陇信通”等融资对接平台,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落实续贷、转贷政策,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18、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抵质押担保和反担保物的抵质押率,推动扩大信用贷款发放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引导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有效推动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19、建立全省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提升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完善债券发行担保机制,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壮大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切实推进民营企业发债融资。
五、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20、加大政府投资类项目向民营企业推介力度,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搭建统一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公开发布项目信息。积极争取国家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21、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同步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推介,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做好融资和要素保障。开展投贷联动机制试点工作,共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与资金安排等信息。
22、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
23、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省级科研项目,建设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在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民营企业承担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项比例。
六、加大土地人才支持力度
24、探索产业链精准供地,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产业链发展,在产业项目用地批准后,依法依规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适宜的供地方式,优化产业链项目供地程序,提高产业链项目供地效率。
25、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再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6、完善利用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全省范围内构建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为缺工民营企业和劳务人员提供对接服务。
27、探索开展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对符合评委会组建条件的技术实力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探索单独或联合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七、营造民企发展良好氛围
28、开展全省民营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及时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的运行情况,加强常态化监测预警。注重日常调度与年度督查相结合,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29、畅通涉企投诉渠道,依托“陇商通”一键服务系统,不断畅通完善涉企问题转办整改跟踪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甘肃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0、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切实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
税收惠企政策
一、“六税两费”税费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935-2218201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三、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0935-2231876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适用条件:
1.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条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注意事项:
1.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2.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五、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六、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七、“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从事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发电企业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八、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对象:1.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九、涉农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适用条件:
1.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相关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3.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935-2218201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0935-2231876
十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十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申请条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935-2218201
金融惠企政策
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奖励政策
(一)省上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2023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于我省成功在境内主板、境内科创板、境内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成本(承销保荐费用、审计费用、法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下同)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注册地且经营主体位于甘肃行政区域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及其他境外重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甘肃境内的,按照上市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按照上市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股改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扶持对象:注册地且经营主体位于甘肃行政区域的企业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挂牌上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3号)
咨询方式:市政府金融办 0935-2223354
(二)市上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参与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和发展。上市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审批、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主动协助解决。优先协助挂牌上市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挂牌上市企业在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指标倾斜,按国家规定进行用地报批和供应。(转板上市后补贴及奖励政策:企业新三板挂牌后转至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市场上市,有关补贴和奖励按照国家、省、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同一单位分别获得不同奖项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扶持奖励对象: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武威市境内,依法纳税,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2.符合挂牌上市条件和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成长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3.企业上市挂牌后主要经营地、纳税地须均在武威市,募集资金由市内银行托管且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在武威市。
奖励标准:
1.根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规定,企业在京沪深三市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根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规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根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规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根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武政发〔2022〕20号)规定,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武威,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武威、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申报材料:
1.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挂牌顾问协议、辅导协议及推荐挂牌协议。
2.券商通过内核审查并上报京沪深交易所和“新三板”的通知。
3.京沪深交易所和“新三板”受理企业挂牌申请的批复。
4.企业成功挂牌后,在交易市场持续挂牌的证明材料。
5.企业成功融资的证明材料(享受奖励政策3的提供)。
6.企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募投项目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奖励程序:
1.企业上市期满6个月的,由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区政府初审后,报送市政府金融办。
2.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次年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后,由市政府金融办申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奖励事项。
3.审议结果公示7天后,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联合发文奖励。
4.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企业。
注意事项:
1.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依法追回奖励款项,3年内取消其享受市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县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市、县区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4.从最后一次享受奖励政策起5年内,获奖企业不得弱化市内公司实际业务运作、变更企业注册地或迁移到市外发展,否则全额收回已奖资金。
咨询方式:市政府金融办 0935-2223354
二、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政策内容:对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5%。
实施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扶持对象:所有市场主体
政策依据:《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支小支农力度助力全省经济发展的通知》
咨询方式:市政府金融办 0935-2223354
甘肃金控武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0935-2210778
三、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
扶持对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日期:2021年9月30日-2024年9月30日(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
咨询方式: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支付科 0935-2262014
就业社保惠企政策
一、就业政策
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标准:对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部分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发〔2021〕148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217578
凉州区 0935-2217790
民勤县 0935-4119080
古浪县 0935-5553454
天祝县 0935-3121010
2.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部分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发〔2021〕148号)涉及职业(工种和项目类别A、B、C、D 四类,补贴标准为:A类2000元/人,B类1500元/人,C类1200元/人,D类800元/人。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申请)。
申报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部分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发〔2021〕148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217578
凉州区 0935-2217790
民勤县 0935-4119080
古浪县 0935-5553454
天祝县 0935-3121010
3.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人员资格范围:愿意在我市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对吸纳见习人员的单位,见习时间满3个月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按季度发放补贴至单位账户,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申报材料: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232560
凉州区 0935-2225963
民勤县 0935-4121183
古浪县 0935-5553450
天祝县 0935-3121968
4.一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
项目人员范围:未就业甘肃省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愿意在我市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甘肃省藏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本项目中的“未就业”以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判断标准。
用人单位范围:我市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对近3年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纳入项目范围: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举报核查属实或被劳动监察等部门查处的;经营状况较差、管理混乱,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有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工资、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参加社会保险。项目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将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至项目人员个人社保卡账户,补贴期限为3年。
政策依据:《关于认真做好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1〕148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才中心
联系电话:市人才中心 0935—2232560
凉州区 0935-2225963
民勤县 0935-4121183
古浪县 0935-5553450
天祝县 0935-3121968
5.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个人)
申请对象: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甘肃省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申请项目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行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申报材料:贷款申请表2份(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加注意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2份;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2份;担保人工资证明、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担保书2份或抵押物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甘财金〔2020〕25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19〕60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35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就业服务局(中心)
联系电话:市就业局 0935-5816395
凉州区 0935-5815957
民勤县 0935-5812084
古浪县 0935-5661512
天祝县 0935-3121858
6.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企业)
申请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贷款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申报材料:企业贷款申请报告、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花名册;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据;资产评估报告等。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甘财金〔2020〕25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19〕60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35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就业服务局(中心)
联系电话:市就业局 0935-5816395
凉州区 0935-5815957
民勤县 0935-5812084
古浪县 0935-5661512
天祝县 0935-3121858
7.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
受理条件:市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含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社会信用良好,对申报的职业(工种)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连续3年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经验,且累计培训评价4000人次以上,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相应的场地设备,具有完善的工作质量管控措施。
申报材料:备案申请报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甘人社通〔2021〕209号)、《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232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214090
凉州区 0935-2217790
民勤县 0935-4122184
古浪县 0935-5553454
天祝县 0935-3121010
8.企业人才自主评价备案
受理条件:省属在武企业、武威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金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相关,有专门的评价工作机构、评价专家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自主评价备案报告;备案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自主评价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评价内容及形式;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清单;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兑现措施。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38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214090
凉州区 0935-2217790
民勤县 0935-4122184
古浪县 0935-5553454
天祝县 0935-3121010
二、社保政策
1.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116070
凉州区 0935-2211820
民勤县 0935-4122184
古浪县 0935-5128930
天祝县 0935-3121991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受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116070
凉州区 0935-2211820
民勤县 0935-4122184
古浪县 0935-5128930
天祝县 0935-3121991
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受理条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报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116070
凉州区 0935-2211820
民勤县 0935-4122184
古浪县 0935-5128930
天祝县 0935-3121991
4.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受理条件: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确需延长的,由工伤职工本人填写《甘肃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用人单位加注意见,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申报材料:甘肃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甘人社通〔2020〕313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116070
凉州区 0935-2211820
民勤县 0935-4122184
古浪县 0935-5128930
天祝县 0935-3121991
5.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受理条件: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人社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报告;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开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信息技术等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9〕33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116070
凉州区 0935-2211820
民勤县 0935-4122184
古浪县 0935-5128930
天祝县 0935-3121991
6.病残津贴申领
受理条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定报告一份(含附件内容:本人退休申请一份、公示、公示证明各一份、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一份、人员领取企业养老金资格承诺申报表);1寸彩照2张,5寸彩照1张;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1张(身份证正反面和社保卡正面复印到一张);退休人员个人档案资料(人事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甘肃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职)审核表》;《甘肃省企业或单位提前退休(职)公示承诺和权益告知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
政策依据:《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第四章 第十九条(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为: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五)退职条件为: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请病残津贴。
受理地点:市、县(区)社保中心
联系电话:市社保中心 0935-2116027
凉州区 0935-6168015
民勤县 0935-5938816
古浪县 0935-5126595
天祝县 0935-3122060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补贴对象: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补贴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期限按农民工失业前所在单位缴费计算。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满3年不满4年的,发4个月生活补助;满4年不满5年的,发5个月生活补助;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凉州区1548元/月/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1503元/月/人。
申报材料:社会保障卡
政策依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受理地点:市、县区社保服务中心或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掌上12333”均可进行申报。
联系电话:市社保中心 0935-2116013
凉州区 0935-6168012
民勤县 0935-5934161
古浪县 0935-5252887
天祝县 0935-3122060
8.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补贴对象: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基数,大型企业返还30%,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申报材料: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社会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企业。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社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31号)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受理单位:市、县区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市社保中心 0935-2116013
凉州区 0935-6168012
民勤县 0935-5934161
古浪县 0935-5252887
天祝县 0935-3122060
9.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招用1人补助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申报材料: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拨付企业。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社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31号)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受理单位:市、县区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市社保中心 0935-2116013
凉州区 0935-6168012
民勤县 0935-5934161
古浪县 0935-5252887
天祝县 0935-3122060
10.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补贴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贴标准: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补贴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 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申报材料:申领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社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31号)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受理单位:市、县区社保服务中心(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掌上12333”平台进行申报)
咨询电话:市社保中心 0935-2116013
凉州区 0935-6168012
民勤县 0935-5934161
古浪县 0935-5252887
天祝县 0935-3122060
三、人事人才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职称评审
受理条件:在申报职称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半年以上(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符合所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申报渠道: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的,由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审核盖章,经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审核;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档案在人才中心(或人事代理机构)托管的,可通过档案托管部门申报职称,由托管部门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审核盖章,经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审核。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gszcxt.cn/zcxt,登录系统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佐证材料。
申报材料:学历材料、低一级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完成证明及相关业绩材料、证明材料扫描件,单位推荐、公示报告。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职〔2012〕20号);省职改办《关于进行“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3号)。
受理地点:市、县(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0935-2212122
凉州区 0935-2214602
民勤县 0935-4128006
古浪县 0935-5553450
天祝县 0935-3126719
商贸流通及建筑行业惠企政策
一、限上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科 0935-2225329
二、对首次申报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首次申报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建筑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
咨询方式:市住建局建管科 0935-2253426
三、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缓缴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从2023年起,新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政策依据:武威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武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5条措施的通知》(武政办发〔2023〕5号)
咨询方式:市住建局房产科 0935-2253436
四、中小微企业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由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并签定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政策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的通知》
咨询方式:市住建局城建科 0935-2253429
五、入甘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内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审查),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
政策依据:甘肃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咨询方式:市住建局建管科 0935-2253426
六、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省内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达200万元的,可直接申请省内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专业承包乙级(二级)资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甘肃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咨询方式:市住建局建管科 0935-2253426
文化旅游行业惠企政策
一、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除旅游饭店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51725
二、新创建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创建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20757
三、对初次被评定星级饭店、旅游饭店等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初次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由低级升高级的旅游饭店,全额补足级差部分奖励。对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前30名的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和年度排名前100名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在市内投资新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20757
四、对旅游企业及旅游示范基地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投入市场运营满一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盈利模式清晰,已进入较为稳定的市场运作期,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一次性给予新业态运营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新业态旅游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59205
五、对田园综合体、农家乐等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对达到武威市建设规范要求的田园综合体、特色旅游小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达到武威市级标准的专业旅游村、休闲农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达到武威市级标准,初次评定为一星级至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武威市级标准、优品、精品乡村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创办,达到武威市级相应标准的星级农家乐和乡村民宿,相应等级奖励额度翻番。对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本市涉旅企业,连续三年给予2000元/人/年补助。在旅游扶贫重点村建设游客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各类旅游步道(包括登山步道、自行车骑游道)、游客休息设施等旅游设施,按投入的25%给予投资方补助,每村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20757
六、对涉及非遗项目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对携非遗项目创业并通过项目评审的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传承培训、项目开发、文化交流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5-1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资金。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14504
七、对精品文艺剧目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对投演满一年实现常态化演出,体现武威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精品文艺剧目,年接待人数超过1万人次,给予演艺企业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14504
八、对优秀文化旅游商品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纳入全市文化旅游商品目录的旅游商品,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销售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59205
九、游客服务中心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贴。对新开设的旅游咨询服务点达到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20757
十、旅游资源宣传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旅游企业当年利用省级、国家级平台进行武威旅游资源宣传的,分别按实际投入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申请扶持奖励以原创宣传作品浏览量、点赞量为准。浏览量、点赞量统计周期为原创宣传作品发布之时起72小时内,浏览量、点赞量1000次以上5000次以下,每条奖励300元;浏览量、点赞量在5000次以上10000次以下,每条奖励400元;浏览量、点赞量在10000次以上的,每条奖励500元。同一原创宣传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奖励。同一作者的宣传作品以不同形式在多个平台发布,内容相似度在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原创宣传作品浏览量、点赞量以发布平台数据(截图)为准。
政策依据:中共武威市委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武发〔2018〕20号)和《武威市支持文旅企业宣传营销奖励实施细则》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11772
十一、对引进在武威举办的品牌体育赛事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对引进在武威举办的品牌体育赛事,外地参赛选手超过100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进在武威连续举办三年并每次吸引参赛选手超过300人的国际品牌体育赛事,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59205
十二、首次命名为省级、国家级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特色街
区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对首次命名为省级、国家级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特色街区的,对其运营管理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入驻特色街区开设经营店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59205
十三、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质量荣誉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质量荣誉,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缴纳税收1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关系在本市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质量荣誉,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缴纳税收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关系在本市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
咨询方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59205
强工业强科技专项行动惠企政策
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奖励50万元,市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3〕16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0935-6976359
二、甘肃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为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3〕16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0935-6976359
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99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原则上向考核取得优秀等次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已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按照自愿原则3年内可以重复参加评价考核,但不得重复安排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市级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22〕120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五、省级工业设计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省级原则上向考核取得优秀等次的省级工业设计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已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按照自愿原则3年内可以重复参加评价考核,但不得重复安排奖励资金;市级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22〕120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考核优秀的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户的省级奖励资金,已评优的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三年内不重复评定优秀等级,三年后再次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继续按照优秀平台奖励措施给予补助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市级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化厅技术创新平台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21〕269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市级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八、省级行业技术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考核优秀的甘肃省行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户省级奖励资金,已评优的甘肃省行业技术中心三年内不重复评定优秀等级,三年后再次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继续按照优秀平台奖励措施给予补助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市级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创新平台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21〕269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九、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考核优秀的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30万元/户的省级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创新平台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21〕269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十一、智能工厂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市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131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产业科 0935-6976355
十二、数字化车间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认定为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市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131号);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产业科 0935-6976355
十三、绿色工厂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工厂给予100万元省级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给予50万元省级奖励。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59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循环经济科 0935-6976381
十四、绿色产品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入选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省级奖励,入选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15万元省级奖励。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59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循环经济科 0935-6976381
十五、绿色供应链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供应链给予100万元省级奖励,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给予50万元省级奖励。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59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循环经济科 0935-6976381
十六、绿色园区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园区给予100万元省级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给予50万元省级奖励。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59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循环经济科 0935-6976381
十七、工业节水型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列入省级工业节水型企业给予50万元省级奖励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59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循环经济科 0935-6976381
十八、“一带一路”拓展平台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被评定为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对拓展平台企业及其与拓展平台企业形成紧密联合体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围绕《拓展平台企业发展方案》实施的海外地域拓展以及平台体系性、功能性建设提升,带动行业整体产业链提升、促进大中小企业“走出去”融通发展、开展央地合作的,根据实施内容情况,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省级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制造业“一带一路”拓展平台企业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20〕329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规划发展科 0935-6976358
十九、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从高到低限额进行奖励,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1项,奖励200万元;一等奖5项,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10项,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50项,各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信委印发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86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科 0935-6976351
二十、规下转规上奖励政策
政策内容: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新入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发〔2022〕20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0935-6976359
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
政策内容:对符合甘肃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当年省级专项资金申报文件要求的项目,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奖励、保险补偿等方式,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23〕33号)
咨询方式:市工信局规划发展科 0935-6976358
二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二十三、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二十四、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二十五、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二十六、武威市技术创新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二十七、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合作交流科 0935-6119082
二十八、武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合作交流科 0935-6119082
二十九、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牵头单位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三十、武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牵头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三十一、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合作交流科 0935-6119082
三十二、武威市技术转移中心奖补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合作交流科 0935-6119082
三十三、企业创新联合体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对企业创新联合体进行“靶向扶持”,每年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不低于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三十四、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激励政策
政策内容:对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1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且加计额超过5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
咨询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 0935-6121401
来源:武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