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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服务中心)

少女玫瑰心 2024-10-30 13:37: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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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大亚湾政府官网的民意绿色通道,咨询申请廉租房的资质与流程,希望能了解到详细的事项。

关于公租房具体的要求和流程,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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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在大亚湾区生活或工作的具备本区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大亚湾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大亚湾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40 平方米(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独立申请人除外);

3.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上款第 1 目条件的年满 18 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二)在大亚湾区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区域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辖区城镇居住证;

2.在本辖区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3 个月以上,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以上;

3.就业单位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本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3 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大亚湾区无房产。

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
大亚湾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非本区城镇户籍、非城镇户籍、不申请住房补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可直接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经核实申请人符合条件后进行配租。

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汇总。

(三)审核。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的7 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复审。
区公安、人社、房管、地税等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的有关财产及收入证明。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复审资料整理归集后移交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收入进行复审核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四)公示及登记。
街道办应将初审情况在办公场所或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0 日。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将审核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街道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局、房管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和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

(五)轮候。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申请登记分类,按照轮候规则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轮候的顺序。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1.持有本区《低保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母亲、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城镇户籍(除上述第 1 目、第 2 目规定的情形外)住房困难家庭;

4.非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已轮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
连续 2 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依法被征收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选房。
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
选取房号后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及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和住房保障资格。

(七)签订合同。
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
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和住房保障资格。

(八)完善建档。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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