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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蹭《哪吒之魔童降世》热度推广被判侵权 | 游戏电竞周报(游戏哪吒原告被告侵权)

南宫静远 2024-11-05 08:57: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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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集游戏电竞行业每周热点内容,从法律、政策、监管、行业等几方面进行专业解读。

文/兰迪游戏电竞法 胡俊成

1、《2023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正式发布,国内游戏市场首破三千亿

游戏蹭《哪吒之魔童降世》热度推广被判侵权 | 游戏电竞周报(游戏哪吒原告被告侵权) 软件优化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12月15日,由国家出版署主管,广东省出版局、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支持,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主办,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宣传部、黄埔文化(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埔文商旅(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承办的202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大会在广州黄埔区举办。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第一副理事长、游戏工委主任委员张毅君在活动上正式对外发布《2023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并对报告进行详细解读。

2023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029.64亿元,同比增长13.95%,首次突破3000亿关口。
用户规模6.68亿人,同比增长0.61%,为历史新高点。

2023年,我国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销收入2563.75亿元,同比增长15.29%。
此外,自研产品海外实销收入163.66亿美元,规模连续四年超千亿人民币。
但从数据看同比下降5.65%,表明国际局势动荡、市场竞争剧烈以及隐私政策变动等因素,增加了出海难度和经营成本。

2023年,中国电子竞技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329.45亿元,同比增长12.85%。
在此需要作出特别说明,该数据为电竞游戏产品的销售数据,并未包括按国际惯例统计的电竞直播、俱乐部运营和赛事收入等。
调整统计口径后的实际电子竞技产业收入数据,将在下周举办的电竞产业年会上正式发布。

电竞游戏产品收入增长,主要在于头部电竞游戏基本盘的稳定;新兴电竞游戏品类和自研新品推出,赢得玩家青睐,为市场带来显著增量;再有就是杭州亚运会电竞赛事成功举办以及中国队的出色战绩,或产生了一定加持作用。

2023年,二次元移动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17.07亿元,同比增长31.01%,增幅明显。
这主要得益于用户群体付费意愿较高且能力较强;头部产品盈利能力尤其令人瞩目,少数新品的表现也异常强劲。
需要指出的是,二次元市场集中度较高,而收入主要集中于头部产品,那些非头部产品的营收水平并不理想。

(资料来源: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

2、游戏未成年保护:七成家长退款要求获处理,三成用他人身份注册

12月14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第一副理事长、游戏工委主任委员张毅君在中国游戏产业年会上,发布了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协会游戏工委、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伽马数据共同编制的《2023中国游戏产业未成年人保护进展报告》。
报告从未成年人保护现状、家长行为、未成年人游戏原因等多方面,概述了2023年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状况。
19岁及以下网民规模突破2亿

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1109万人。
其中19岁及以下网民数量超过2亿,占比进一步增加至18.7%,仅次于30-39岁的20.3%。

未成年人休息时间中游戏偏好位居第六,最常和家长互动

对小学三年级至高中三年级在校学生的调研结果显示,24.39%的未成年人每周可支配休息时间不足6小时,超过五成未成年人每周可支配休息时间在12小时以下。
与家长互动是未成年人在休息时的主要活动,游戏偏好位居第六。

验证弹窗整体触发比例降低32.86%,未成年人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

身份验证弹窗是现阶段主要保护措施。
因为未成年人冒用账号与超时游戏行为得到限制,据报告显示,游戏验证弹窗整体触发比例较2022年有所降低,并有半数未成年游戏用户遇到验证弹窗会停止游戏,但仍有32.86%的学生表示会用家长或其他人身份证注册。

对存在未成年人超时游戏情况家庭的调研结果显示,35.28%的家长清楚孩子使用家长身份信息注册账号,26.07%的家长会让孩子使用家长的手机玩游戏,同时还有27.61%的家长对孩子的游戏情况了解程度较低。

七成以上未成年人家长退款申请得到处理

用户调研数据显示,2023年有15.41%的家长遇到过孩子偷偷充值的情况,与2022年基本持平,未成年人偷偷充值情况仍需重点关注。

根据进行过退款申请家长的反馈,近四成退款申请得到全额退还,但同时也有近三成家长并未成功要回充值款。
未进行退款与未进行全额退款的主要原因是缺少相关证据表明充值行为是由未成年人进行。

报告最后表示人脸识别普及及未成年人退款流程中身份核验仍是未成年保护存在的挑战,除行业持续自我约束与政府严格监管外,未成年人教育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举足轻重的一环。
从游戏产业出发,为更好地践行未成年人保护,可以行业公益活动的形式,联合游戏、教育等方面的专家探索构建相对完善的、体系化的未成年人防沉迷教育方法论,并构建便捷的查询、沟通渠道,让家长在能保障家庭隐私的情况下有简单的途径获取更加专业、易懂的信息,进而协力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资料来源:游戏茶馆)

3、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12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组成五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该案中,原告殷某某以配音为职业,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
殷某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
因此,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各方当事人在庭审现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涉案AI声音产品是否有原告合法授权?被诉行为是否侵权?如构成侵权,相应的损害后果如何?侵权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原告认为,他人利用原告声音的配音作品在抖音、直播吧等APP广泛流传,其中抖音用户“小禾侃剧”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共发布使用原告声音的作品119部。
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声音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魔音工坊”APP。

被告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原告为其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交给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将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向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对外出售。
但是,原告从未授权过任何第三人将其录制的声音进行AI化并对外销售,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
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称其使用的声音来源于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
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分别为微软中国的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不构成侵权。

原告在最后陈述中认为,本案诉请的事实依据为人格权侵权,而非著作权侵权,不应以被告有原告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权的授权。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资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4、游戏蹭《哪吒之魔童降世》热度推广,游戏开发者和运营商被判侵权

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审结一起游戏开发、运营商擅自利用《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角色形象、台词等元素推广构成侵权案。

案件简介

2019年,某动画电影一经上映便收获了国内外众多观众的喜爱,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且荣获诸多国内外奖项。
2021年,某款游戏经“改头换面”升级后,新版本在软件商店上线。

用户通过软件商店的搜索栏搜索该款游戏后,首先看到的就是游戏APP的图标、游戏名称、游戏简介,令不少玩家提起了兴趣。
当玩家们点击进入游戏的详情界面并打开宣传视频一看:“欸?难道真的出电影同款IP游戏了?这宣传视频里的一些台词、画面和电影里的看起来感觉有点相似,赶紧下载试试看好不好玩。

软件商店平台上显示该款游戏总计有158万次安装。
随后,该款游戏又迅速更新了另一版本在软件商店平台上线。

近期,电影公司将该款游戏的开发者、运营者及软件商店的运营者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恶意抢夺原告在游戏领域的交易机会,因此诉请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各类费用。

三被告辩称,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涉案动画电影名称与游戏名称不相同,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此外,宣传视频中的人物设定大多来源于在先作品或公有领域,涉及涉案动画电影的部分时长仅11秒,且为分割使用,每段时间极短,画面模糊,也不足以导致用户混淆。
加之游戏上线的时间在2021年,当时涉案动画电影的热度早已下降,三被告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名称与涉案游戏名称之间虽未达到混淆的近似程度,但涉案游戏版本的副标题使用了涉案电影中的核心词汇、游戏图标使用了电影的经典IP形象、宣传视频中的台词和部分画面与涉案电影存在显著的对应关系。

因此,涉案游戏明显存在攀附涉案电影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电影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制作并发布上述宣传推广内容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相关宣传推广内容是对涉案游戏某一版本的宣传,游戏新版本上线后,被诉侵权内容已被替代,而软件商店运营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因此综合涉案电影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行为性质等因素,人民法院判令涉案游戏的开发者、运营者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被告方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资料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5、每把“抽水”1到3元,绥德警方破获一起利用棋牌游戏开设赌场案

近日,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微信群参与网络赌博,随即联合网安大队,通过信息研判,成功破获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

经查,2023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贺某通过网络下载某APP,从该APP上购得“打锅子”、“捉老麻”房间卡,并通过微信建群,邀请群内成员进入其所属的房间内以“打锅子”、“捉老麻”的方式参与赌博,贺某则每天根据APP自动统计的赢家获胜把数,向参赌人员收取每把1-3元不等的“盘费”。
截止目前已查证27人在贺某组织的微信群内参与赌博,贺某累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贺某到案后,对其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贺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资料来源:绥德公安)

6、职务侵占60余万元,腾讯前员工被判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小王于2018年1月入职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直客销售经理。
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间,小王利用其负责直销客户拓展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该是直销客户的“亚当”虚增为渠道客户,并通过其女友左某任职的上海XX有限公司,套取腾讯公司支付给代理商的优惠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2023年5月11日,小王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腾讯公司退赔人民币28.6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小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小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小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提请依法审判。

小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退赔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金保证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经查明,法院审理期间,小王缴纳罚金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小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小王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小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在社区中,小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资料来源:云头条)

7、网易云音乐维权成功!
科大讯飞发条APP侵权行为被判赔80万

近日,对于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网易云音乐的运营主体公司)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科大讯飞旗下的发条APP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科大讯飞赔偿乐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发条 APP未经授权地聚合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复制网易云音乐歌单、榜单,并允许用户在其平台上直接登录网易云音乐账号,查看个性化内容。
乐读公司在诉讼中指出,发条APP的行为直接导致网易云音乐APP的用户使用量和访问量降低,分流了其目标群体,减少了广告曝光度和用户停留时间,使得网易云音乐失去了吸引和留住用户的商业利益。
长期下去,将削弱乐读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影响其在音乐行业中的地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科大讯飞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其通过发条APP提供未经授权的网易云音乐内容服务,构成了对网易云音乐核心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乐读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原创音乐人的收益,也严重破坏了网易云音乐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竞争环境。

(资料来源:IP界)

8、架设私服进行游戏运营?侵犯著作权!

近日,清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搭建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和史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预谋销售杭州博识尊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原神》网络游戏私服账号,由史某某与银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和史某某共同出资租用网络服务器,向银某某购买信息并由银某某搭建该游戏私服,搭建成功后王某某、史某某分别通过第三方发卡网和自建的发卡网各自进行销售。

王某某销售该游戏私服账号金额为110257.41元,史某某销售该游戏私服账号金额为68829.47元。
犯罪过程中,王某某非法获利89686.81元。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因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搭建私服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虽然“私服”较正规游戏平台有种种优待,但玩家在其中的个人财产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私服”被依法取缔,玩家所有投入将付诸东流。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搭建游戏私服,不仅会有泄露玩家个人信息、财产损失等风险,还会严重地损害原创公司的创新性及经济权益,扰乱游戏市场秩序,因此作为游戏玩家应主动抵制“私服”,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同时打击从中获利的非法团伙。

(资料来源:清丰县人民法院)

9、游戏账号出借后被封,能要求赔偿么?

近日,博爱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游戏账号的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家住辽宁铁岭的邢某与住河南博爱的林某,均系《绝地求生》游戏(吃鸡游戏)爱好者,二人玩游戏相识并成为好友。
邢某拥有两个高级别“吃鸡”游戏账号,其中一个账号花费6万元从某游戏工作室购得。
林某在得知邢某购买了高级游戏账号后,向邢某提出借其游戏账号玩玩,邢某遂将两个账号借给林某使用。
一周后,邢某的两个游戏账号及林某自己的游戏账号均被游戏平台封禁。
邢某认为,因林某使用“外挂”导致其游戏账号被封,遂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5万元。
林某认为,邢某游戏账户被封系频繁出借给他人使用所致,而非林某使用“外挂”导致,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博爱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使用第三方插件或应用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的行为(使用外挂),以及使用其他用户的账号/限制账号使用的行为,均属于游戏官方守则中列明的封禁情形,因此需要确认案涉游戏账号被封禁原因,并评估案涉游戏账号的价值。

庭审中,邢某承认所购买的价值6万元的游戏账号已解封,且邢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解封游戏账号的价值,以及游戏账号被封禁系林某违规使用“外挂”所致,故依法驳回邢某的诉讼请求。
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

二审程序中,邢某提供了与游戏工作室的聊天记录、游戏官方邮件回复、游戏工作室与国外代理商聊天记录等新证据,证明邢某购买的游戏账号系使用外挂软件被封禁。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依据被封账号同等级账号的市场价值等因素,林某同意赔偿邢某533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越来越被大家熟知,但具体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都包括什么,大家却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认知。
网络虚拟财产与以往的民事财产概念所划分的财产类型有所不同,必须依赖网络空间进行存在,不能够进行独立生成。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ID)及“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二是虚拟社区中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社区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三是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包括微信号、抖音号、QQ号、电子信箱等。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
网络游戏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当然受法律保护。
对于纠纷双方而言,游戏账号的价值确定是财产纠纷类案件得以公正判决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简单地以游戏充值金额来认定游戏账号价值。
司法实践中关于游戏账号的价值认定,需要根据游戏官方价格、重置成本、市场现价等因素,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公平原则判断。
如果游戏账号被盗或因他人原因导致账号被封,可以向盗窃者或导致账号被封者主张赔偿。

在此提醒游戏玩家们注意:一是遵守网络游戏规则,尤其是网络运营商或游戏平台针对玩家不当游戏行为的政策和处罚标准,比如违规使用“外挂”、操纵游戏结果会被永久封禁等,某些游戏平台不允许出借或买卖账户等,一旦因不当游戏行为被封号,不仅不能得到赔偿甚至还会面临处罚;

二是加强网络法治意识,杜绝使用游戏外挂,开发、贩卖、使用游戏外挂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不仅会破坏游戏生态环境,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著作权罪、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三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游戏账号和密码,注意留存游戏账号证据,比如游戏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购买游戏装备和游戏币充值记录等,网络虚拟财产遭受非法侵犯时,及时与游戏运营商协商联系,取得游戏中的各种数据,为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资料来源:豫法阳光)

10、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约定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在某网络游戏中角色为元宝商人,该角色可以兑换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元宝”;被告陈某某系该游戏运营方。

该游戏清盘时,双方就“元宝”回收事宜发生纠纷,并于2021年10月10日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陈某某垫付5000元,用于回收原告张某某的“元宝”;被告陈某某先支付了2000元,剩余3000元待被告起诉案外人蔡某某(游戏投资人)案件结束后付清。

2023年7月4日该案立案时,被告与蔡某某之间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陈某某答辩称:根据协议,原告应当等答辩人起诉投资人蔡某某案件结束后再来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协议书》关于“剩余3000元将在陈某某起诉蔡某某(游戏投资人)案件结束后补齐”的约定。

该约定的核心意思是被告在“起诉蔡某某案件结束后”支付,约定的是“还款时间”,即对履行期限的约定。
但是,该履行期限并不是明确、具体的日期,属于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客观上存在原告无法依据协议实现债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书》已经22个月之久,原告一直就案涉款项向被告行使追索权利,且已经给了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仍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在起诉蔡某某案件结束后再支付3000元给原告,必然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显失公平,故该约定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案涉款项的抗辩理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相关款项。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3000元。

案例点评

“绝对的自由就是不自由”,虽然《民法典》第五条确立了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该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
合同约定条款应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背靠背”条款起初多见于建设工程领域,现已扩展到多类型合同中,包括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
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买方主张其向卖方支付货款,应以其实现对第三方的债权为前提条件。
但该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同时“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冲突,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资料来源:淮安中院)

兰迪游戏电竞法官方联系方式:18817557689

兰迪

兰迪游戏电竞法团队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游戏电竞法律服务,相关经验涵盖游戏合规、游戏出海、游戏版号申请、游戏数据合规、游戏投融资、游戏IP授权、电竞选手经纪、电竞赛事运营合规、电竞俱乐部税务合规等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由上海、广州、北京、深圳、杭州、成都、重庆等国内分所,以及新加坡、印度、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美国、日本、墨西哥等国外办公室的律师组成,具备法律、税务、涉外等复合型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游戏电竞行业监管政策,致力于为国内外游戏电竞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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