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对智慧城市PPP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且感兴趣的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名称:智慧城市PPP项目
二、招标编号: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定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五、投标人要求:
5.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5.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2.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
5.4 本项目经批准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六、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本项目共15个子项目投入约4.61亿元,建设内容包括:城市运营中心、智慧城市云平台、智慧政务(该子项目建设另行单独招标,建设完成后有偿移交给项目公司)、平安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城管、智慧旅游、智慧教育、市民一卡通、智慧社区、协同制造、智慧安监、电子商务及产业孵化、智慧医疗、无线城市。
七、招标文件获取:
7.1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于 年 4 月 27 日至 年 4 月 29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00~11:00,14:00~17:00(北京时间,下同)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报名时需注明项目名称)并购买招标文件, 年 5 月 3 日至 年 5 月 5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00~11:00,14:00~17:00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玉潭镇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 )报名(报名时需注明项目名称)并购买招标文件。
7.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400 元,售后不退。
八、投标规定:
8.1投标截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8.2开标时间:
8.3开标地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具体开标室见大厅大屏幕。
九、投标保证金:
9.1递送投标文件前,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9.2投标保证金必须以转账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交纳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
9.3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
投标保证金汇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9.4缴纳到账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9.5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十、项目说明及答疑会时间、地点: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投标人如需要踏勘和答疑请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预约联系。
十一、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说 明
1. 项目概况与采购需求
1.1 本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的智慧城市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项目建设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未来城市将承载越来越多的人口,部分地区“城市病”问题日益严峻。为解决城市发展难题,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智慧城市已成为当今世界城市发展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智慧城市,即通过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实现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是技术、应用和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结合城市建设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倾力打造本项目,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促进城市和谐、人民幸福的必然选择。
本项目由“一个中心、一个平台、多个应用”构成,同时做顶层设计,分期建设。“一个平台”是指智慧城市云平台;“一个中心”是指城市运营中心;“多个应用”是指结合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扩展出来的,例如智慧政务、智慧城管、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电子商务、协同制造、智慧旅游等。“多个应用”采取“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思路进行开发,具体每年投资计划由政府确定,个别项目可作适当调整。
本项目的设计规划,是将城市视为由多个互联互通的子系统构成的一个体系,而非各个独立的领域、进行简单的拼凑。并且通过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这些独立领域,将他们实时互联,保证能够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城市的日常管理。项目建成后可以实现真正解决城市运行中的各项瓶颈,为市政、教育、医疗、旅游、交通的畅通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智慧城市推广提供示范。
1.3 项目运作模式:采用TBT模式,即新建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存量项目采用TOT模式(转移-运营-移交)。上述新建+存量资产的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方。
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实施单位、授权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资本投资代表,引进社会资本。
合作期限:15年(建设期+运营维护期)。
合作期内项目资产由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享有所有权。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本项目相关信息化市场特许经营权。到期后达到移交条件,项目公司以无偿移交的方式将资产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
1.4 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主要通过各股东股权方式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以及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进行筹措。
1.5 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本项目共15个子项目投入约4.61亿元,建设内容包括:城市运营中心、智慧城市云平台、智慧政务(该子项目建设另行单独招标,建设完成后有偿移交给项目公司)、平安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城管、智慧旅游、智慧教育、市民一卡通、智慧社区、协同制造、智慧安监、电子商务及产业孵化、智慧医疗、无线城市。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放本县相关信息化市场特许经营权,合理收益率不超过8%。超出合理利润率的部分通过提高政府方股东的分红比例、或提高项目公司支付的设备租赁费/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固定+浮动比率)等方式将超额利润降到合理水平。
1.6采购内容:中标人负责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
1.7 交易结构: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按1:9比例依法出资成立,由社会资本主导,设董事会,董事5至7人,政府可派1到2名董事参与,董事长为社会资本方,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负责项目公司的投资运营、聘任管理层,政府不得在违背PPP合作协议和股东协议要求基础上,干预项目公司运营管理。
1.8 融资结构
在股权分配上,政府方持股10%,社会资本持股90%。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政府方出资0.10亿元,社会资本方出资0.90亿元。其中社会资本方的初始注册金须在项目公司成立后10日内分期缴足到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资金,由社会资本方负责筹措。在本项目新建项目投入4.61亿元,具体融资方案如下:
融资成本:
项目公司综合年化融资成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30%且最高不超过8%。
1.9 付费机制
(1)本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特许经营期:
NPV=C1/(1+r)-1+ C2/(1+r)-2+…Cn/(1+r)-n- C0=0
公式中,C0、C1 、…、Cn为第0年、第1年、…、第n年的现金流量;NPV各年净现值累计数;r为项目收益率;n为项目合作期。其中,合理利润最高不超过8%。
(2)定价和调价机制
①所有收费子项目,在项目运营后按照湖南省行业收费政策和标准执行。
②在计算期内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前期决策阶段财务评价收费收入计算时,通常收费标准都按3%的年递增率递增。同时应该要参考行业收费政策,或要通过听证会。
③相关政策性调整经评估,如有影响到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政府应根据情况对项目公司特许运营期同步调整。
1.9.2 配套政策
(1)本项目相关土地、水、电、道路、网络等配套设施由人民政府按规划建设提供;
(2)以本项目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省市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视为政府投入,结算方式:由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视情况予以规定处理。
1.10 合同体系
本项目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作协议、股东协议、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实际购买使用本项目标的服务单位,本项目为经济和信息化局。
2.2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2.3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 成交人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并负责其实施的社会资本。
2.5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发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采购其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6 日期:指公历日。
2.7 合同:指由本次采购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8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2.9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
3.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3.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3.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
3.4 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企业,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投标。
3.5 本项目经批准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6 符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7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4.联合体投标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
5.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担保
5.1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指定银行账户。
5.2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转账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交纳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并在银行进账单的“款项来源”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不能以现金缴款的方式缴入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转汇入,否则采购人不承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已递交,其投标无效(★)。
5.3 请各投标人注意银行转账的时间差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受理回单并提供复印件,经核对,在投标截止前未收到其足额投标保证金者,将视为该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初步审查按无效投标处理(★)。
5.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凭投标保证金银行受理回单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5.5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
(一)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或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6 履约担保的出具:中标人于本合同签署时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为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1500 万元。
5.7 履约担保的退还:在中标人应向SPV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到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函。采购人不负担履约保函的一切费用及利息。
6. 投标有效期
6.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无效(★)。
6.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标人可拒绝上述要求而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接受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7. 本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本招标文件发布后,潜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检查,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单位将不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澄清,投标人如有需要请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预约联系。解答内容涉及到对本招标文件条款修改的,将对所有投标人予以发布。
7.2 采购单位如果发现本招标文件中存在问题,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澄清或修改,并主动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对所有投标人予以发布。
7.3采购单位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对所有投标人予以发布。
7.4 所有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发布的答疑纪要、对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
8. 投标费用
8.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8.2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湖南省招投标协会文件湘招协[2015]6号文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
二、投标文件的编写
9. 一般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9.2 投标文件用中文编写。
9.3 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9.4 投标文件采用纸制书面方式;由投标人按照本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进行现场投标,采购单位不接受电报、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投标。
9.5 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2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分商务文件(含报价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文件(含报价文件)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类似项目业绩;
5、主要人员情况表;
6、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7、投标保证金;
8、投标单位应提供的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9、对招标文件条款实质性响应的声明书。
技术文件内容:
1、融资,资金筹措、使用,投资回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筹措及使用方案(含股权结构)、年化融资成本率、融资成本、周期、社会资本方可提供的融资条件、融资保障、资金投入计划、还款方案、投资回报方案等。
2、项目公司的组织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组建及管理方案、拟投入项目公司的主要人员配备情况、运营模式等;
3、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配置清单、建设成本预算、建设时间、存量项目利旧方式及价值比例、建设管理方案、各类资产更新换代重置金额/比例及重置周期等。
4、运营管理维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时间、产出说明分析、运营收入持续增长方案及增长率、运营维护成本明细及金额、提供的软硬件维护方案、数据保密方案、应急措施等。
5、移交方案。
6、《智慧城市PPP项目合作合同 》、《智慧城市PPP项目股东协议》等合同响应方案。
7、其他。
11. 投标报价及其它
11.1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11.2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市场情况、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进行投标申报。
工程造价按通信定额、按实结算、适当下浮,工程竣工结算以财评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财务决算。
(1)工程造价下浮率不得低于5%。
(2)年化融资成本:SPV公司综合年化融资成本不超过人民银行5年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3)建设期:不超过5年。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2. 投标文件的送达
12.1 投标文件应在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送达本文件规定开标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签收保存。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3.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3.2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时,须向采购单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
13.3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并密封。
13.4 补充、修改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5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在开标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投标。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14.1按财库〔2014〕215号文第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其中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14.2 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答复;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4.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五、开标和评标
16. 开标程序
16.1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在开标前向监委和投标人说明。
(一)采购单位组织投标人按规定签到。
(二)采购单位介绍开标会议程,宣读开标会纪律。
16.2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可按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办法》第43规定,可经评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5个工作日;也可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也可按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办法》第43规定,经政府采购服务部门同意,所有评委(监委)签字认可,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改作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6.3开标时,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相关情况,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4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相关情况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5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承诺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7. 评标程序
17.1评委按回避制度等规定,统一签署《评委承诺书》。代理公司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标会议程,宣读评标会纪律。
17.2 评标委员会推选主任评委,主任评委按规定程序主持评审工作。如项目重大或特殊经批准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评委不得担任主任评委。
1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本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本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被拒绝。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本文件中标的清单及技术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所投项目中的采购范围小于本文件对应项目要求的采购范围的;
(2)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
(3)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
(4)不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标注★)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资格性审查中有任意一条不符合要求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
(1)符合专业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社会资本不足三家的;
(2)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项目经延期公告或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且未出现上述(2)-(5)款情形的,可按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办法》第43规定,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改作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咨询与答复。
(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咨询。
(2)评委阅读招标文件、投标书,各自独立记录通过审查的各投标书情况,分别提出需咨询的问题。主任评委汇总整理形成书面咨询问题,发给投标人。
(3)投标人对咨询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按规定时间报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答复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17.4 比较与评价。
(一)评委根据咨询答复情况,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各自独立对除集体评议外的其他评审因素进行评比打分。
(二)评委再根据评标委员会一致意见,对除投标报价外的集体评议评审因素统一打分。
(三)主任评委再通报投标报价得分,汇总计算各投标人总得分,并按总得分高低确定排名顺序。
17.5确定评审结果。
(一)评标委员会统一签署《评标结论书》,按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数量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并按顺序排列。
(二)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释说明;否则,可取消其候选资格,按排名顺序递补候选人,以此类推。
18.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8.1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
18.2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六、评标方法及标准
19. 评标方法
19.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高低顺序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谈判小组依次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确定预中标人。
19.2 评标标准
说明:1、工程造价按定额、按实结算、适当下浮,工程竣工结算以财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财务决算。
2、工程造价结算下浮率低于5%;年化融资成本超过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建设期超过5年的,有上述任何一条款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
3、当各投标人最后综合得分相同时,依次依据其“工程造价结算下浮率;年化融资成本;建设期”分项的得分高低确定其排名先后顺序。
4、评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0. 谈判
20.1 谈判工作组
20.1.1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本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将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20.1.2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将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20.2 谈判方式
20.2.1 PPP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将按照评标报告推荐顺序,首先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的内容,以及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20.2.2如果采购人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意见,则谈判结束。如果在采购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采购人将选择排名其次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
20.2.3每轮谈判前,采购人将向参与谈判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书面谈判通知,该中标候选人收到谈判通知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是否参加谈判。如果中标候选人逾期或不回复的,采购人有权选择:
(1)视为中标候选人同意项目合同,并与中标候选人签订该全部项目合同;
(2)视为该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采购人与排名再次的中标人进行谈判。
20.2.4每轮谈判中,参与谈判的中标候选人的授权代表必须全程参与。谈判中采购人将与中标候选人就每轮谈判内容签定谈判备忘录。谈判备忘录对谈判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最后签订法律文件的依据之一。
20.3谈判内容可变细节:投资回报具体支付方式;部分违约条款;中标候选人的责权利的进一步细化。
七、中标及合同签订
21. 中标通知
21.1评标结束,经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确定中标人后,采购单位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8080/)公告评标结果。
21.2公示内容包括中标结果和根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将投标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但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不予公示。
21.3采购单位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的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1.4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质疑、投诉规定办理。
22. 合同签订
22.1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可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进行真实性查验,凡有虚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违规处理。
22.2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合同由采购人报政府采购服务部门登记编号、备案。项目数量增减、合同条款变更、预算追加等按规定报批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2.3本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2.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5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采购人可以按中标候选顺序确定新的中标人并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进行采购。
22.6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
22.7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按规定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
22.8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给他人。
八、质疑与投诉
23. 质疑
23.1投标人对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23.2质疑书应按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中《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程序及文本》要求,列明理由、依据,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署名、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非书面形式的质疑,采购单位概不受理。
23.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
(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3.4投标人无效质疑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23.5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但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
23.6投标人须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4. 投诉
24.1质疑投标人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4.2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4.3投标人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24.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4.5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4.6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法律责任
25. 法律责任
25.1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74条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服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投标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5.2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5.3按照以上条款规定,经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规定,可按中标候选顺序重新确定,或重新进行采购。
25.4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3)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智慧城市PPP项目合作协议要点
一、合同主体:
甲方: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智慧城市PPP项目”实施单位。
乙方:甲方依法依规选择的社会投资方,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政府投资方:项目公司股东,代表政府的投资方。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国有全资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
项目公司:政府投资方与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维及移交工作的主体。
二、甲、乙双方的风险分配
2.1甲方承担的风险
a.法律风险
b.政策风险
2.2乙方承担的风险
a.项目融资风险
b.项目设计、建造、财务、运营维护及移交等相关风险
c.相关保险风险
2.3双方共担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按约定合理共担
三、项目范围
3.1本项目共15个子项目,包括:城市运营中心、智慧政务支撑平台、智慧城市云平台、智慧政务(该子项目建设另行单独招标,建设完成后有偿移交给项目公司)、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旅游、智慧社区、市民一卡通、电子商务及产业孵化、区域产业协同(协同制造)、无线城市、平安城市、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安监。具体项目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2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完成项目调研,并在调研完成后15日内向甲方出具《智慧城市PPP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计划书》,计划书中应当写明智慧城市PPP项目边界,形成本智慧城市PPP项目和15个子项目的总体规划,并形成第一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项目方可实施。甲方审核未通过的,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意见予以修改,并在15日内重新递交《智慧城市PPP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计划书》,直至通过为止。乙方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次仍未能作出获得甲方审核通过的《智慧城市PPP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计划书》的,本协议终止。
四、项目期限
4.1本项目合作期限约为15年,含建设期5和运营维护期10年。所有子项目均在5年内(即2020年底之前)分期完成建设、分期开始运营维护。其中智慧政务、智慧医疗、智慧旅游、智慧城管、智慧交通、平安城市为第一期项目,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工,其他子项目建设根据第一期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划,但最迟应当在2020年底完工。
五、项目融资
5.1融资主体
项目公司
5.2融资责任
融资责任由乙方承担
5.3融资担保责任
融资担保责任由乙方承担
5.4融资风险
融资风险由乙方承担
5.5自有资本金的解决
自有资本金由乙方负责筹措及投入
5.6综合年化融资成本
综合年化融资成本不超过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由投标单位响应,但不得高于30%),且综合年化融资成本最高不得超过8%(由投标单位响应,但不得高于8%)。
六、项目用地及项目场地
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所需场地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投资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享有,与乙方及项目公司无关。
七、项目建设
7.1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
7.2甲方已经完成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建设等工作,由项目公司承接;甲方为此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与甲方和相关方60日内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
7.3项目公司按照甲方审核通过的《智慧城市PPP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计划书》的要求开展项目的设计、建设。
7.4原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存量资产由项目公司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并支付对价后并入本项目,与本项目有关的存量资产总金额不超过本项目总金额的5%(3年以上的存量资产可按5%计算,3年以内的请专业的评估公司评估做价)。
7.5项目公司应响应与本项目有关的“智慧政务”项目(已由政府方单独招标)的中标结果。并在“智慧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须由项目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完成购买,纳入本项目并承接其运营维护。
八、运营维护
8.1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公司运营所需的特许经营权由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授予,最长不超过 15 年。
8.2乙方各子项目开始运营30日之前编制该子项目运营维护方案、《运营维护手册》并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就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的意见修正后再次提交甲方,直到甲方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公司按照运营维护方案、《运营维护手册》的要求执行。
8.3乙方负责将各子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编制的《运营维护手册》均需甲方审核并通过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执行。
8.4本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数据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在使用、公布之前需先由甲方进行审核。项目公司有义务给其他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相关数据。对于非甲方付费购买的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数据,项目公司可以免费使用。对于由甲方付费购买的行业数据或其他数据,项目公司需要向甲方付费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九、履约担保
9.1乙方参加采购活动的担保
9.1.1乙方应当在递交正式投标文件之前30日内向甲方提供参加采购活动的担保,用于保证乙方依法参加本项目社会资本方的招标活动、依法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署项目合同、设立项目公司及提交建设履约保函等。
9.1.2参加采购活动的担保金额为¥80万元整,由乙方以转账方式提交,该担保自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期履约担保后60日内无息退还。
9.2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9.2.1建设期履约担保由项目公司承担,用于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及时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如期进行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如期开始项目的正式运营维护以及用于担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提交运营维护担保等。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个子项目开始运营之日止;
9.2.2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1000万元整。
9.2.3形式:采取银行向甲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的形式。
9.2.4建设期的履约保函由项目公司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付,履约保函于同一天交于甲方。
9.2.5如甲方在建设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抵扣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甲方抵扣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甲方抵扣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9.2.6乙方在建设期内没有违约行为的,建设期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于项目合作期限终止之日起60日内无息予以退还,履约保函即时作废。
9.3运营维护期的履约担保。
9.3.1运营维护期的履约担保由项目公司承担,主要用以担保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运营维护义务、完成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达到有关标准标、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事宜、提交移交担保等。该担保的有效期自第一个子项目正式运营日起到项目合作期限终止。
9.3.2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1000万元整。
9.3.3形式:采取银行向甲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的形式。
9.3.4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证金由项目公司于第一个子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函于同一天交于甲方。
9.3.5乙方在运营维护期内没有违约行为的,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于项目合作期限终止之日起60日内无息予以退还,履约保函即时作废。
9.3.6如甲方在运营维护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抵扣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甲方抵扣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甲方抵扣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9.4移交维修担保。
9.4.1移交维修担保由乙方提供,主要用于担保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隐蔽性缺陷可能导致的责任等。移交维修担保提交时点在项目合作期满终止日1个月之前,担保至项目合作期满移交且质量保质期满后 12 个月届满为止。
9.4.2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1000万元整,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质期满后12个月后无息归还。
9.4.3形式:采取银行向甲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的形式。
9.4.4移交维修的履约保证金由乙方于在合作期满终止日前12个月的前7 日内向甲方支付,移交维修的履约保函于同一天交于甲方。
9.4.5乙方在移交维修期内没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在移交维修期结束后6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函即时作废。
十、股权变更限制
10.1项目公司的股东确保在PPP项目协议生效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之日止,未经政府书面同意,任何项目公司股东都不得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关联公司和/或任何任何第三方)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0.2自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5年后,经政府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权,但股东转让条件应符合当时政府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应满足PPP项目协议约定的对社会投资方要求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继承原股东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10.3若乙方需转让股权,为使本项目正常运营及便于项目对接,接受乙方股权转让的主体应当优先甲方指定的主体或住所地在长沙市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一、绩效考核和付费
11.1本协议涉及的所有项目均采用使用者付费的付费机制(备注:此处的使用者包括政府或社会单位)。
11.2如以政府其他部门为申报主体,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省市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归该申报主体所有。如以项目公司名义为申报主体的,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省市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归项目公司所有。
11.3运营维护期间,甲方每年根据《运营维护手册》对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服务成果进行绩效考核。定性考核及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出现不及格项目的,则视为乙方运营能力达不到要求,甲方可接管该项目。
11.4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增加的建设或运营维护成本,由乙方承担,不在项目公司列支。
十二、保险
在整个PPP项目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必要的建设期及运营期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资产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环境责任险等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须的保险。
十三、甲方的介入权
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介入项目
13.1项目公司、乙方违约,甲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应在介入前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有权行使其介入权。
13.1.1项目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13.1.2介入项目以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13.1.3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13.1.4项目出现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风险。
十四、退出机制
14.1合作协议提前终止情形
(1)甲方提前终止的情形:
a、乙方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合作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的;
b、乙方未在合作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与政府投资方在成立项目公司;
c、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边界范围内建设的足够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及金融借款),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
d、项目任一子项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正式运营日延误超过60日的;
e、乙方未经政府书面同意,变更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
f、履约担保未按项目协议约定时间落实,并延误超过60日的;
g、其他因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约,造成严重后果的;
h、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因资金实力、建设运营能力导致经协商和调整仍然达不到项目进度和预期效果要求的;
g、由于PPP项目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若乙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甲方享有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
(2)乙方提前终止的情形:
a、项目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
b、政府擅自取消合作协议主要合同内容转由其他人实施,导致乙方根本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
c、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作协议根本目的不可实现的,政府及乙方均有权的提前终止合作协议。
14.2提前终止的结算方式
(1)若该项目合作协议提前终止,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仅在如下情形时支付项目公司合理补偿金:
a.甲方违约,社会资本发出的终止;
b.不符合甲方可提前终止的情形而甲方单方面发出的终止。
(2)除上述情形以及协议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应承担提前终止情形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十五、项目移交
项目设施期满移交日6个月前,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共同成立移交工作小组,共同商定项目设施移交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详细清单。合同期满,项目设施、与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利、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利益、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备、零部件、备品备件、相关软件系统以及其他动产、项目实施相关人员、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应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且社会资本方应保证在本项目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上设置的任何担保;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