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场景一:个税由公司承担
很多时候,企业劳务用工没有严格的合同约定,双方对劳务费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特别是一些业务领导在谈劳务项目时,可能没有意识到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就承诺给对方多少报酬了。等到支付劳务报酬时争执就起来了。
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两个,一是把承诺的劳务费标准提升,财务正常代扣代缴个税,扣完税后让个人能拿到手的金额钱正好和原来要求的一样多。另一是由公司替个人缴纳个税,这部分金额记作营业务支出,这部分营业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规范财务和税务的角度考虑,建议采取第一个思路。

复杂场景二:个人劳务费需要提供发票入账
在我的印象中,给个人支付劳务费是不用凭发票入账的,因为个人开不出发票。
最近有好几个粉丝向我反映,他们当地的税务对个人劳务费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凭票报销。没有发票的,即便企业代扣代缴了个税,个人劳务费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前的理解瞬间被颠覆了。企业该如何说服个人去税务代开劳务费发票呢,想想都费劲啊。如果劳务费金额较大,个人或许有此动力。如果劳务费金额较小,个人又怎么会愿意耗时耗力跑税务呢?
据我所知,有些地市税务已经开通了手机APP上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的服务了。这或许可以部分解决个人通过税务代开发票的难题。
复杂场景三: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都有哪些税
个人到税务代开劳务费,先要提交申请,并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各地税务要求不一,就不一一道明了。下面主要说说此情此景下要交的税。
假定甲某给A公司提供个人劳务,每月约定劳务费6000元。甲某需向A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如甲某到当地税务去代开劳务费发票,涉及的税包括增值税、附加税、个税。
1增值税:甲某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照劳务费总金额的3%缴纳。依上例,应交6000÷(1+3%)×3% = 174.76元。
2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根据实缴的增值税计算,本例应交174.76×12% = 20.97元。
3个税:先按1.5%预缴,本例需预交个税为6000×1.5% = 90元。
等甲某拿到发票到公司报销劳务费时,公司应对剩余的个税作代扣代缴处理。需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为【6000-174.76-20.97】×(1-20%)×20%-90 = 838.68。
计算下来6000元的劳务费,个人实际能拿到手6000-174.76-20.97-90-838.68=4875.59元。
复杂的场景四:税务限定了企业代个人办理劳务费开票的次数
规范的做法当然是个人劳务费要由受益人自行到税务申请代开发票。可实际情况是个人嫌麻烦或不清楚怎么做,希望企业能代办此事。代办并非不可以,可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发现有障碍。譬如,有些地市的税务作了规定,如果由企业代办,给个人开劳务费发票,一年只给开两到三次。
这么一来,实操就碰到问题了。譬如,某人常年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按月领酬,开票该怎么办?如果企业一次让税务开足几个月的金额,可能涉及几个月的劳务费要合并扣个税的风险,这会加重个人的税负。
如果这种情况不能改观,我的建议是,公司每月给个人发放劳务费不变,分月预提出各种税费,代扣代缴个税不变。累计几个月到税务代开一次发票,同时把前期预提出的各种税费一次补足。
附:
问:公司根据合同需要外聘专家并一次性支付给专家的个人的劳务报酬(有代扣代缴个税),我司可否列表支出专家劳务报酬?还是需要发票入账?如需发票,如何开具?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请看以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扣除。涉及需具体判断的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二、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三、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个人提供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如个人(自然人)提供劳务达到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问题,以及个人是否还需在地税缴纳其它税种的问题,请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
会计有翅膀团队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