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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理机构被处罚(财政部投诉采购政府采购公告)

admin 2024-07-23 17:53:4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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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四百八十七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磋商小组对其响应文件评审错误。
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项目成交结果。

第一千四百八十八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的证书等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音视频指挥调度软件系统项目(项目编号:ZX211ZN035)。
2021年8月5日,该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925.75万元,采购需求为1套音视频指挥调度软件系统。
2021年8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就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评标标准-技术部分等内容作出更正。
详见表1。

采购人、代理机构被处罚(财政部投诉采购政府采购公告) 软件开发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表1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CMMI三级及以上或GJB5000系列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可能由此引发了争议。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王点表示,近年来类似争议不在少数,结合招标采购实际,很多业界专家建议在设置评审因素时慎用CMMI类资质证书。

所谓CMM/CMMI,即“软件企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
该认证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CMU SEI)提出,系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标准,主要用于指导软件开发过程的改进和进行软件开发能力的评估,共分为五个等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采购实践中,虽然有相当一部分供应商都能够提供此类证书,并无证据证明将其设为评审因素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削弱了竞争,但提供该证书的必要性、与项目采购需求的相关性有待商榷。
还有专家认为,在国内招标采购项目中引入此类国际证书,恐“水土不服”。

2018年2月某省财政厅发布的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拥有CMMI五级认证的得3分,四级得1分、三级得0.5分,否则不得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
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辩称:CMMI是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能增强软件企业的开发与改进能力,帮助企业对软件工程过程进行管理和改进。
CMMI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CMMI等级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软件开发管理能力,间接证明了供应商自身的技术实力,CMMI认证各个级别所具备的技术含金量和获得证书的企业之间的比例并不是平均的,不能简单从CMMI等级级别的阿拉伯数字差异进行简单判定,获得CMMI5证书的都是国内知名软件开发商,实力、经验都比其他公司强。
采购人则说明:CMMI……能体现软件企业的开发与改进能力,体现了企业对软件工程过程进行管理和改进,从而能按时地、不超预算地开发出高质量的软件的能力。
CMMI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认证的难度也逐级提升,软件开发生产计划精度逐级升高,单位工程生产周期逐级缩短,单位工程成本逐级降低。
CMMI认证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有关,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无关。
最终,该省财政厅认为,CMMI等级是对供应商的软件开发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的重要反映,其认证级别的技术含金量无法以均衡的分数来判定,采购单位为确保供应商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将CMMI等级作为适当评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该省财政厅的判定,也有业界同仁持不同意见。

第一千四百八十九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度总队本级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C标段(第17包)”(项目编号:RHP-C232101010291-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7149.5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四百九十一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度总队本级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B标段(第14包)”(项目编号:HBGDZB-2021-10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5139.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四百九十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机关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AL-057)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拒收质疑函的情形,决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四百九十二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2020年森林消防装备专项采购项目(二次招标)(B包)”(项目编号:HXY2020-225R)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346.5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四百九十三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需求不明确、磋商文件表述不严谨及评审组织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该项目系华中科技大学原位X射线衍射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W20210159、ZB0101-2105-ZCHW0503)。
2021年5月24日,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130万元,拟采购原位X射线衍射仪1台;接受进口设备,已做进口设备论证。
2021年6月8日,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
查询公开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仅有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缺失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书(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千四百九十四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本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第一千四百九十五号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六号公告中,两家投诉人乐慧商贸公司、鼎飞商贸公司诉称,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私自修改其报价,违背事实。
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就违规设置供应商库的问题限期改正。
责令代理机构就违规设置供应商库和未按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一位专家指出,实践中,部分采购人(招标人)将与自己合作时间较长、服务优、信誉好的供应商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供应商库;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利用多年来代理项目的数据沉淀和积累,也建立了供应商库,为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提供参考借鉴或为非招标采购提供供应商来源。
在企业采购以及部分工程招标项目中,这样的做法是比较普遍的,且并不存在违法违规。
但是,政府采购中不允许建立供应商库,也不允许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而是强调给予所有合法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并且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设置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促进市场发展。
近年来,针对部分地区存在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问题,《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均要求进行专项清理。
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还应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上述公告所涉项目系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办公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MEETC-217XP114BB75)。
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2021年8月16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250万元,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主要技术参数见表2。
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期内累计结算金额达到250万元时,合同执行完毕。

表2

2021年9月7日,该项目于财政部网站发布中标公告,两名中标供应商乐慧商贸公司、鼎飞商贸公司的中标(成交)金额均为0.00万元。
主要标的信息见表3。
本项目未公布招标文件。

表3

第一千四百九十七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评审专家要求的述标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维护评标秩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需履行的十项职责,第(七)项为“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其第七十八条第(七)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一千四百九十八号、第一千四百九十九号公告中,财政部在对“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训练、体能及专项器材采购(标项十六)”(项目编号:ZB2020-3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西和朗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旭海津药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分别对其作出罚款6750元、罚款695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五百号公告中,财政部在对“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训练、体能及专项器材采购(标项十六)”(项目编号:GC-GG3200484B)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国体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对其作出罚款6898.5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戎素梅)

附14条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八十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GC-FCX210998

二、项目名称

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长江开放水域出入境船舶“滤网”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兴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1100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磋商小组对其响应文件评审错误。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八十八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X211ZN035

二、项目名称:音视频指挥调度软件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普天共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15号楼-1至4层101一层31

被投诉人1: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被投诉人2: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5层502-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的证书等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中的证明材料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八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6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度总队本级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C标段(第17包)”(项目编号:RHP-C232101010291-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149.5元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3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机关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AL-057)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拒收质疑函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1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市锐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地 址:泰州市药城大道北侧东方小镇欧洲街H-3幢X20单元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度总队本级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B标段(第14包)”(项目编号:HBGDZB-2021-10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泰州市锐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泰州市锐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139.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华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诸暨市店口镇渔村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2020年森林消防装备专项采购项目(二次招标)(B包)”(项目编号:HXY2020-225R)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浙江华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浙江华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346.5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W20210159、ZB0101-2105-ZCHW0503

二、项目名称:华中科技大学原位X射线衍射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测宇科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崇明区潘园公路152号23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被投诉人: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0附2号026室

当事人: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相关供应商:建发(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发公司)

地 址:武昌区徐东大街西侧联发九都国际第7幢29层1-1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为:建发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2为:建发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承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需求不明确、磋商文件表述不严谨及评审组织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FTC-BJ01-2107014

二、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科技楼通风净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美茵莱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东楼186

被投诉人1:北京师范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被投诉人2:国金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楼8层9C

相关供应商: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以下称科艺普公司)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F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2、3、4为:科艺普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
鉴于本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MEETC-217XP114BB75

二、项目名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办公用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华瑞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四马路与燕春胡同交汇万龙花园2栋2单元701室

被投诉人: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4层

当事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18号

相关供应商1:吉林省乐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乐慧商贸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广场B5栋105房#3

相关供应商2:长春市鼎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鼎飞商贸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675号凯维大厦132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私自修改乐慧商贸公司和鼎飞商贸公司的报价,违背事实。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就违规设置供应商库的问题限期改正。
责令代理机构就违规设置供应商库和未按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MEETC-217XP114BB75

二、项目名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办公用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联诚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38栋107室

被投诉人: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4层

当事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18号

相关供应商1:吉林省乐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乐慧商贸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广场B5栋105房#3

相关供应商2:长春市鼎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鼎飞商贸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675号凯维大厦132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私自修改乐慧商贸公司和鼎飞商贸公司的报价,违背事实。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就违规设置供应商库的问题限期改正。
责令代理机构就违规设置供应商库和未按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NGH[2021]-284

二、项目名称:昆明航空救援支队飞行信息管理系统、飞行绩效评估系统和飞行服务保障站采购项目(B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伯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56A号集电大厦19层1901室

被投诉人: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昆明市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1幢1-118号

当事人:昆明航空救援支队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马厂村九架地昆明航空救援支队直升机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述标顺序不规范。
2.评审专家要求的述标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评标时间过短。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维护评标秩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八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西和朗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15号3层301-13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训练、体能及专项器材采购(标项十六)”(项目编号:ZB2020-3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西和朗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西和朗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750元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九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旭海津药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23号C-216、217;B-207、209、211、212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训练、体能及专项器材采购(标项十六)”(项目编号:ZB2020-3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天津旭海津药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旭海津药医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950元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五百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体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训练、体能及专项器材采购(标项十六)”(项目编号:GC-GG3200484B)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国体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体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6898.5元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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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IT技术应用,助力新时代人才培养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高考作为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也在不断变革与创新。近年来,高考IT技术应用日益广泛,为新时代人才培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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