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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劳务用工平台财税操作要点(劳务公司派遣个人所得税外包)

南宫静远 2024-10-24 21:48: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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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相类似,都是将劳务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但是两者也是有一定区别的,主要区别于劳务派遣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而劳务外包主要是分包工作量,对于劳动人数不需要负责。
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

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主要是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全部交接给专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管理。
这个服务主要区别于以上两个服务的原因,有企业人力资源的员工都是自己公司名下所属的,都需要企业为员工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
而人力资源公司不需要为这些员工支付任何费用。

二、会计核算(以建筑劳务公司为例)

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纯劳务作业的分包合同的财务核算。
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分录如下:

搭建劳务用工平台财税操作要点(劳务公司派遣个人所得税外包) 软件优化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投入法(按投入来确认工程进度)

2020年6月30日,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方签订一项总价为500万元的劳务分包合同,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40万元。
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020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4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350万元 。
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1)2020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等 300

(2)12月31日工程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86

借:银行存款 35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3)12月31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投入法)

履约进度=300÷440=68.2%

合同收入=500×68.2%=341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1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300

三、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一般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商务辅助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经济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和劳务派遣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就是看人是属于谁,劳务派遣人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而人力资源外包,人是属于委托方的,委托方只是委托外包公司代理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人才招聘等事宜。

根据财税 【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关的规定,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而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差额开专票

对于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只能差额开票,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的金额。

参考文件:

财税〔2016〕47号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建筑劳务外包公司

劳务外包其实是一个大概念,在36号文附注也找不到对应的税目,如何看一种劳务外包属于哪个税目应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

劳务外包如果是发包给建安行业,实质就是建筑劳务分包,那么这样就按照建筑业税率9%计税。
如果是劳务外包给机械加工,那就是属于外协外扩,按照加工修理修配税率13%计税。
其他的劳动力外包就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目下,按照6%计税。
下面我们主要了解一下常见的建筑劳务外包公司相关的税收政策。

(1)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当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如果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缴纳增值税。

(2)预缴税款

当建筑劳务公司取得工程预收款时,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关注发票备注栏

当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在向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在发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企业所得税

一般劳务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和其他企业一样,需要关注建筑劳务公司在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以建筑劳务公司为例)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这种模式下,他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外包公司,所以这两种模式下,劳务公司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在税收实践中,建筑劳务公司中的班组长和农民工所得税以及异地施工相关工程人员核定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尤为突出,以下进行具体分析。

1、班组长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如果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班组长向专业分包方上缴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长所有,则班组长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是班组长取得承包经营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按照承包经营所得的承包人从被承包企业获得的承包经营所得乘以核定应税所得率(劳务所在地税务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班组长取得承包经营所得可以选择按照季度预缴个税,其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班组长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则班组长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具体处理是由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班组长个人所得税。

2、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劳务公司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税务处理。
劳务公司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
劳务公司按照“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同时劳务公司和农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缴纳基数是农民工的工资总额。
关于社保问题,可以建议农民工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样劳务公司和农民工都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

(2)劳务公司与短期用工(不超过一年)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的须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所得进行申报。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九条以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按次(日销售额)500元,按期(月销售额)1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没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造表列支,不需开具劳务发票,超过起征点,需开具劳务发票,并附劳务结算单,劳务支付凭证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务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核定率征收一次性代征项目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对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成本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给本人的月工资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作为成本核算凭证,不在向劳务公司注册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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