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必须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且建成房屋。本案项目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涉房产虽已封顶,但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亦未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仅依据《合作协议》以及对案涉项目投入建设资金的事实主张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沈阳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3806号】
争议焦点
房地产开发合作方仅依据出资事实能否主张房屋所有权?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案涉“巴斯小镇”A3至A9、C7、C9九栋房产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新华天公司。原审中大德公司自认没有房地产开发建设资质,其与新华天公司合作开发,由新华天公司具体实施,该公司实际出资并未参与建设。大德公司再审申请主张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其因合法建造原始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必须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且建成房屋。本案中,新华天公司虽取得了“巴斯小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涉房产虽已封顶,但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亦未登记在大德公司名下。大德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以及对案涉项目投入建设资金的事实主张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不能成立。
第二,《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是关于“特定物买卖中尚未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而大德公司主张其向新华天公司支付的12443.8754万元款项为工程建设款,因此不适用该项规定。且《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对不应认定为破产财产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是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标准,案涉房屋亦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
来源: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