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在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之前收取的款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转作购房款。如果客户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购房合同,房地产企业一般不再退还客户已经交付的定金。
(二)销售定金的管理
房地产企业在收取定金之前,必须和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在协议中要明确约定超过一定期限后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

收取定金时,视同收取购房款,开具票据(商品房预售款发票),但票据上要明确注明“收取定金”字样。
(三)定金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在企业已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并已与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基础上收取的款项,实质上属于销售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定金应视同收取的购房款,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房地产企业收取销售定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一销售定金”科目。房地产企业与客户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按转出销售定金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销售定金”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销售款”科目。如果客户违反认购协议的规定,未能最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不再退还的定金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销售定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河北诚信房地产公司于9月20日共收取销售定金55.5万元,按照双方认购协议的规定,与客户正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河北诚信房地产公司根据有关原始凭证,作账务处理如下:
收取销售定金时。
借:银行存款555000
贷:预收账款——销售款555000
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额=(55000÷(1+11%))×3%=15000(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5000
贷:银行存款——销售款15000
若该房地产项目属于老项目,则预缴增值税额=(55000÷(1+11%))×5%=26428.57(元)。
(四)定金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销售定金,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并预缴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