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XXX年 XX月XX日签订了《XXX项目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该工程在原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成工程建设,且原合同服务期已到约定时间,但项目施工尚未完成, 导致发生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原合同监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保持不变,甲方仍需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原合同监理费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原合同工期及监理服务费用约定的基础上,对延期监理服务的时间进行明确,对延期产生的监理服务费用进行追加。依据实际情况,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均参照 原监理合同执行。

一、监理服务期延期期限:
自XXX年 XX月起,监理期限为 XX个月,若提前竣工则按竣工完成次日止,若延期期限(10 个月)内未竣工完成,则延期期限进行再次协商, 缺陷责任期顺延。
二、监理服务期限延期费用:
(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次总延期费用为人民币XXX元(大 写:XXX元整),延期费用含非监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以及设计变更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程量等。
(2)支付方式:
1、延期补充协议签订完成 30 日内,支付延期总费用的 30%;
2、风机基础完成 30 日内,支付延期总费用的 30%;
3、风机吊装完成 30 日内,支付延期总费用的 30%;
4、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30 日内,支付剩余费用的 10%。
三、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