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经营者能够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保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但也有少数经营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严重违背商业道德,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对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相关规定,于近日迅速立案查处了3起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从事疫情防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的经营业者,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药品等,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等,要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其中,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同城批发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二、经营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经营业者,要确保肉禽蛋奶菜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特别是白菜、萝卜、土豆等现阶段涨幅较大的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严禁出现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三、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要通过张贴公示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
1、 杜绝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2、加强价格自律,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决不随意涨价;
3、坚决保证所有药品从正规渠道进货,绝不兜售假劣药、过期药;
4.、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价格台账制度,进货和销售都要明确记载品名、规格、型号、进货价、进货渠道、进货数量、零售价、日销售量,并为消费者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
五、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5、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6、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7、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8、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9、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0、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1、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2、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13、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14、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经营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5、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六、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本通告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27日和1月28日印发的药品和粮油蔬菜提醒告诫书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和本通告发出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情节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即日起,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相关商品经营业者的监督检查,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八、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