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系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QQ软件提供手动抢红包功能,即一名用户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
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豪公司)系自动抢红包软件“红包猎手”“多多抢红包”的开发和运营主体及收款主体,通过多个安卓客户端的手机应用市场以及其运营的两个网站提供上述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

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馨公司)系其中一款软件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一旦有用户发送红包,上述软件可自动领取红包并自动发送答谢消息,软件教程还有“抢红包防限抢技巧”等内容。
仅以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为例,其中一款涉案自动抢红包软件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02万次、268.4万次。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认为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5万元。二被告辩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未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未给两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软件妨碍两原告合法提供的QQ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获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百豪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60万元。百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认定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豪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二、争议焦点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百豪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裁判摘要
再审法院认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供的QQ抢红包程序及相关服务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需要用户主动关注红包信息并手动点击获取红包,以此提升用户黏性和用户争抢红包的趣味性。被诉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在无需人工操作的情况下就能实时获取红包信息并自动抢红包,改变了真实社交状态下用户获取QQ红包的方式,进而导致用户黏性的降低。虽然被诉软件由相关用户主动下载并安装,但该部分用户的选择并不能代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被诉软件自动抢红包本身是一种公平游戏规则下的作弊行为,对于未安装被诉软件的用户而言,其丧失了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和抢红包的乐趣,参与抢红包的积极性也会随之降低,甚至对QQ抢红包服务产生负面评价,这显然损害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竞争性利益。
百豪公司提供的被诉软件寄生于QQ抢红包服务,为用户实现自动抢红包的作弊功能,破坏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互联网公平竞争机制。
因此,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百豪公司提供被诉软件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由此驳回了百豪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申5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