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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 | 知识产权法专题 | 天契释法(作品法人职务单位员工)

落叶飘零 2024-10-23 20:00: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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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约2200字,阅读约需要6分钟)

前 言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自然人进行智力劳动后的成果。
一般来说,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法律上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无法像自然人一样完成智力劳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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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法人作品本质上也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完成的,法人本身不能进行思考和创作,而是由自然人作为员工,受到指示,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创作。
于是《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又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都是自然人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界定以及权利归属问题亟待厘清,本文试图梳理其法律性质,并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进行讨论。

一、 职 务 作 品 界 定 与 权 利 归 属

(一)法律含义

1.一般职务作品(员工享有著作权)

(1)创作者为本单位员工

创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都属于与单位缔结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员工。

(2)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工作任务”既包括员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的日常工作内容,也涵盖单位临时指派的员工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其他任务。

通常认为,员工和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职责,以及员工岗位手册中列明的职责,均属于员工“应当履行的职责”。

职务作品的创作内容应当与单位的工作性质一致,员工在工作之余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2.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著作权)

第一,推定特殊职务作品。
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如(2015)京知民终字第2447号中,法院将案涉作品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法院认为,第一,论文选题源于单位公关项目、论文研究基础源于单位其他项目、论文指标数据来源于单位其他实验数据、论文实验经费源于单位项目经费;第二,单位《会议纪要》中表明员工认可在科研项目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学术论文等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单位。

第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第三,约定特殊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约定的基础为合意,因此,若双方签署相关文件,明确表示双方不存在约定特殊职务作品的行为,则此合意亦会受到尊重。
如(2020)最高法知民终1336号中,法院认为,公司与员工签署《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非职务软件开发说明》,明确该软件为非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

第一,对于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包括署名权),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对于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署名权由作者享有。

二、法 人 作 品 界 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①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②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③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其特征为:第一,法人作品必须是由单位主持下进行创作的;第二,法人作品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相反职务作品反映的是作者自己的意志。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第三,法人作品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司法实践中,如(2021)京0491民初87号,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西安大术公司为涉案博客中文章的作者或上传者,仅从文章标注的被告公司名称,不能据此认定该文章系被告的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
又如(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法院认定,作品体现了曲建方的个人意志,美影厂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造型审核中对曲建方的造型设计进行了实质性改变,故不能认为涉案作品是美影厂集体意志的体现。

三、司 法 实 践

(一)权利归属

实践中,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流动频率越高。
员工在不同单位中创造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不同单位。
因此,关于职务作品权属争议往往发生在员工的跳槽过程中。

以员工撰写的论文为例,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创作了学术论文,在跳槽到B公司后将其发表,并被B公司予以商业性使用。
此时A公司若能够举证:第一,员工论文属于工作任务范畴内;第二,A公司在员工论文创作过程中提供相应物质条件支持,或者员工与公司签署过权属转让协议,公司受让著作权,则存在被法院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的可能性,进而B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否则,B公司大概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进一步思考:侵权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第一,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第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在(2020)苏05民终6196号中,因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音集协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无法查明王文杰及其经营的昆山开发区皇家壹号娱乐总汇因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昆山开发区皇家壹号娱乐总汇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文杰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140元,并无不当。

四、结 束 语

为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法人作品的认定持严格态度,认定为法人作品的案例少之又少。
鉴于司法实践对法人作品认定的严格要求,为减少著作权纠纷及保护著作权不被分割,单位在日常的经营中应提高版权意识,对著作权归属进行提前约定,提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成果属于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权利均属于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品作者的情形需符合法律规定,法人作品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成立,单位仅能约定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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