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赔百万诉前员工侵权,相关被告辩称无接触源代码可能性
随着近年微商的兴起及蓬勃发展,用于微商管理的软件需求不断增加。鉴于此,2016年3月,原告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城北公司”)开发相关软件《依美微商控价系统V1.0》(下称“涉案软件”),并于16年6月取得国家版权局签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开资料显示,城北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有多项专利与知识产权。
2017年12月,城北公司发现北京加米小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加米小熊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软件涉嫌侵害自身著作权,而该软件来源及提供者的网页域名所有人为得翼公司,网页域名申请注册者为卓某某。城北公司称,在市面上发现与涉案软件功能与外观类似的微商管理系统,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经其调查,这些类似软件都来源于得翼公司,并发现得翼公司网站域名系卓某某注册管理,而卓某某为城北公司前员工,目前受聘于得翼公司,并与该公司监事周某某为夫妻关系。城北公司遂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加米小熊公司、得翼公司与卓某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

对此,被告加米小熊公司辩称,其所使用软件为得翼公司提供,不享有被诉软件的著作权。而得翼公司则认为,被诉软件系统为其独立开发,相关软件界面也存在明显区别,自己并无侵权。卓某某承认其为城北公司前员工,但辩称其工作内容仅为销售,没有接触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可能性,且自己仅为涉案网站注册时的联系人而非负责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被告得翼公司侵权判赔30万,无证据证明前员工有责
法院审理查明,城北公司确为涉案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经对相关软件进行比对,法院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得翼公司侵害了城北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加米小熊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法院认为,被告城北公司前员工卓某某与得翼公司关系密切,因而得翼公司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但其仅为相关网页域名联系人,原告亦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故法院对原告关于卓某某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城北公司主张得翼公司与加米小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但依据现有证据与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加米小熊公司能证明其使用的相关软件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责任应由得翼公司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得翼公司、加米小熊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被诉软件,得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涉案软件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得翼公司有主观侵权恶意并存在一定侵权规模,法院酌定得翼公司赔偿城北公司三十万元。
采写:南都 秦楚乔 通讯员 肖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