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信息显示。
陈于2020年11月24日入职浩鲸云公司,月工资标准25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入职当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从事管理支持类岗位工作,试用期3个月,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陈要求浩鲸云公司支付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试用期与转正工资差额2500元,浩鲸云公司同意支付上述差额。另,浩鲸云公司扣除陈2021年4月份绩效工资2000元,陈要求浩鲸云公司支付上述绩效工资。2021年5月20日,浩鲸云公司出具解除劳动通知:

一、公司通知您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2N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您入职不足6个月,按照1个月薪资赔偿,25000元/月0.52,共计贰万伍仟元(25000元)
二、您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23日起解除,
三、您的薪资结算至2021年5月23日,具体薪资核算以考勤数据为准;
四、您需要按照公司的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完成工作交接”。
为此,陈以要求浩鲸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如下:一、浩鲸云公司支付陈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4月24日工资差额4500元;二、驳回陈的其他仲裁请求。
陈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浩鲸云:
1.休息日加班工资6818.18元;
2.法定年假工资4545.46元;
3.工资107142.86元;
4.试用期与转正工资差额税前2500元;
5.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工资2000元。诉讼费由浩鲸云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
针对陈对加班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加班与值班系不同法律概念,通常情况下,加班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或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多为临时性,与本职工作无关,或虽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可以休息。陈主张值班即是加班,缺乏法律依据。
陈主张其领导同意其加班并告知不需审批,但其未能对此予以举证。即使陈根据《加班工作计划》的内容执行值班,亦不足以证明其在所涉日期存在加班情形。陈在工作群中发送文件及陈提交的表扬信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法院对该等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正确。故,因陈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21年4月存在加班事实,法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陈主张的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工资,法院认为,浩鲸云公司虽未与陈协商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在解除前30日予以通知,但浩鲸云公司已于2021年5月20日即向陈送达了解除通知,通知陈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23日起解除,并于2021年5月23日终止向陈提供工作条件,且主动向陈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客观上,陈自2021年5月24日起已无法为浩鲸云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诉讼中,陈亦未能举证证明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其为浩鲸云公司提供了何种劳动。结合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状态,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3日解除,陈要求浩鲸云公司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本院在本案不予置评。
裁判结果
北京浩鲸云软件有限公司支付陈试用期与转正工资差额税前2500元;工资差额2000元;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陈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