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关于收入确认模式及收入核查
根据申报材料:

(1)以SaaS模式交付的全媒体联络平台、安全计算平台、云网助手服务收入,按照收入项目使用量计算的收入金额在当月暂估计入收入,与客户完成对账后,根据与客户的对账结果修正对账差异。以软件销售模式交付的全媒体联络平台以及视频平台收入在服务平台或软件交付给客户或开发完成,并经客户终验通过时确认收入。
(2)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暂估确认收入长时间未与客户进行对账的情况。截至2023年5月18日,发行人2022年末应收账款中,尚未进行对账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125.64万元,主要涉及客户上海联通和四川联通。
(3)保荐工作报告显示,部分项目存在签约时间与验收时间相距较近、收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未取得最终用户在终验时点业务上线的确认文件等情形。且国脉文化浦发CCOD项目、联通数科-5G智慧门户、联通数科VoLTE三期、大连市12345政务服务系统4个项目收入确认时间在2022年第四季度,但截至2023年一季度尚未回款。
(4)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以软件销售模式交付的业务中,当月签订合同当月确认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1%、13.59%、20.66%,2022年该比例提升较快。
(5)智慧联络平台延伸项目主要为权益运营业务,在用户领取权益或核销权益时确认收入。保荐工作报告显示该类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6)发行人直接客户中存在较大收入为非终端客户收入,如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非终端收入远超过其本身所需的收入。
请发行人:
(1)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及其可靠性,与客户对账的频率、周期、支付结算方式、各期对账差异及其处理情况,各期相关验收报告或单据中客户签章的比例。
(2)说明暂估确认收入后长时间未与客户进行对账的原因,未对账收入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3)说明部分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和确认收入时点相距较近的原因及合理性,项目实际执行周期与验收周期与合同约定的匹配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说明是否存在合同签订时点晚于进场时间或上线时间的情形,说明其合规性。
(5)结合合同条款,发行人承担的主要职责等,说明权益运营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6)列示各期终端收入、非终端收入的金额,主要客户中终端收入及非终端收入的金额、比例,非终端收入对应的终端客户情况,发行人对非终端收入的确认方法,相关收入确认依据,直接客户中采购大量非自用产品的原因,相关产品当期是否实现终端使用。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对收入真实性、截止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包括对账单以及验收报告的核查情况等。
(2)对题干中事项(2)(3)(4)的核查方法、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结合具体项目的回款、合同及验收单据是否存在异常等详细说明对2022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3)说明对各期非终端收入的统计方法、核查方式及是否实现最终使用的核查充分性及准确性。
请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针对项目组就发行人各类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准确性等执行核查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所履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及相关质控结论。
回复
五、结合合同条款,发行人承担的主要职责等,说明权益运营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为电信运营商提供保险类权益运营产品。结合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签署的权益运营业务合同分析如下: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作为主要责任人为中国移动提供完成权益领取及兑换的全部服务,在此过程中需要向中国移动提供权益兑换平台,并集成保险或其他权益等资源,该等资源系发行人独立从供应商处采购,发行人在此业务中为主要责任人。发行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与业务情况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七、对收入真实性、截止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包括对账单以及验收报告的核查情况等
(一)核查方法、程序、比例等
对于收入真实性、截止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销售模式、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核查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查阅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的合理性,选取样本测试其执行的有效性;
3、获取收入明细表,选取样本对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检查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对账单、验收资料、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文件,检查合同中对验收条款、合同履约义务、对账方式、周期、频率的规定,核查收入确认证明文件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报告期各期具体核查情况如下:报告期各期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选取样本对各期销售合同进行检查,检查比例分别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为84.85%、89.27%、87.45%、98.07%,具体如下:
选取大额收入项目、随机选取小额收入项目对其验收单、对账单进行检查,检查比例分别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89.78%、82.79%、82.82%、80.36%,具体如下:
对各期收入回款流水、银行回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回款流水、银行回单涉及客户名称、金额等信息,检查比例分别为 91.37%、89.97%、91.24%、97.44%。
4、对重大客户的收入及应收账款、预收款项进行函证。
报告期各期,客户回函及替代测试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19%、90.63%、95.90%、89.09%,具体发函及回函情况如下:
5、选取样本对交易金额重大的客户进行走访,了解客户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了解业务达成和开展的主要流程,核查业务真实性。
2020-2022年,走访客户对应收入金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8.04%、80.09%、79.67%;2023年1-6月,选取本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大的分支机构进行补充走访,并选取交易金额较大的新增客户和非终端收入对应的直接客户进行补充走访,上述补充走访的销售金额占当期收入之比为41.49%。
6、针对报告期内各期1月、12月、2023年6月及期后1个月收入,选取样本进行截止性测试,具体情况如下:
(1)以SaaS模式交付的业务
对于以SaaS模式交付的项目,选取报告期各期1月、12月、2023年6月及期后1个月收入样本进行截止性测试,核对销售合同、对账单、发票和银行回单等相关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报告期内核查情况如下:
(2)以软件销售模式交付的业务
对于软件模式交付的项目,由于其以终验时间为确认收入时点的特征,选取报告期各期的大部分项目合同对应的验收单进行核查,以确认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核查金额占软件模式交付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97.56%、99.10%、99.53%、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