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关于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认定核算准确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研发领料于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
(2)产品预计能够实现销售或继续加工后能实现销售的,于产品入库时,按照账面归集的实际成本结转至存货;

(3)研发废料主要作为废料销售,废料产生当月按照上年度同类废料平均售价确认废料入库成本并冲减研发费用;
(4)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研发项目截至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尚未形成技术成果,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小;
(5)发行人存在研发人员从事生产、管理活动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研发领料至实际投入研发的时间周期,发行人于领料时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是否恰当;
(2)发行人针对研发过程,形成预计能够实现销售或继续加工后能实现销售的产品的,其成本归集过程,成本归集的准确性;研发废料按照上年度同类废料平均售价确认废料入库成本的依据及合理性;
(3)发行人委外研发均未形成技术成果,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小,发行人将委外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时点及恰当性;
(4)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
(5)对于同时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研发人员,其研发活动工时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将研发工时占比较低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研发领料至实际投入研发的时间周期,发行人于领料时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是否恰当
(一)研发领料到实际投入周期较短,于领料时全额计入研发费用,符合公司研发活动实际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研发物料管理办法》《研发费用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对研发领料审批流程、费用归集进行了严格规范,并得到有效执行。研发课题组根据研发项目计划、需求进行研发领料,研发领料由研发人员填写物料需求审批表,经课题组长、分管研发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开具研发领料单,研发领料单需注明领用部门、研发课题号交由课题组长审核,仓库按照审核后的研发领料单发放物料。研发领料后,研发人员随即按照研制方案进行混配料及熔炼、锻造等研制任务,混配料、熔炼、锻造环节系公司关键工序,研发领料到实际投入周期较短(约3天左右),因此,研发部门领料当期,研发试制活动实际已经开始,公司于研发领料时将其计入研发费用,符合公司研发活动实际情况。
(二)公司研发领料时将其计入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公司一致
根据上表,同行业可比公司西部超导、同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隆达股份和新锐股份均于领料时计入当期研发费用,发行人研发材料费的归集方式与其一致。
综上所述,发行人研发领料到实际投入周期较短,于领料时全额计入研发费用,符合公司研发活动实际情况;研发领料时将其计入研发费用系研发费用核算的常用方式,发行人研发材料费的核算方法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
二、发行人针对研发过程,形成预计能够实现销售或继续加工后能实现销售的产品的,其成本归集过程,成本归集的准确性;研发废料按照上年度同类废料平均售价确认废料入库成本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发行人针对研发过程,形成预计能够实现销售或继续加工后能实现
销售的产品的,其成本归集过程,成本归集的准确性
1、成本归集过程及准确性
发行人研发试制品的成本构成为材料费、研发试制过程发生的加工费(人工费用及制造费用)。发行人的产品研制、生产过程建立了工艺卡,工艺卡注明了物料锭号、业务类型,能有效划分生产、研发业务;发行人以物料锭号为核算对象,按月归集、分摊成本费用,具体归集过程及结转如下:
(1)材料费:研发课题组根据研发进度下达任务计划单、工艺卡等项目实施过程文件,列明了研发项目号、研发试制品锭号、业务类型等信息,研发领料均能对应到研发试制品锭号、研发项目,财务部门建立了研发试制品成本计算表,根据研发领料记录直接归集到对应锭号的研发试制品成本中,并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核算。
(2)研发试制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费:发行人的研发试制过程,需共用生产线,因此发行人研发试制品采用与生产产品成本一样的核算方法,即发行人按照生产工段、辅助生产部门及科室设置成本中心,研发试制品、生产产品均以锭号作为核算对象,财务部门每月将各成本中心归集的成本(人工费用及制造费用)按照研发试制品、生产产品的工作量占比(如:研发试制品/生产产品的加工重量占比、能耗占比)分配计入对应锭号的研发试制品成本中及相应的研发项目。
(3)研发过程产生预计能够实现销售或继续加工后能实现销售的产品的,课题组成员填制合金处置申请单,经课题组长、主管研发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将研发试制品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各研发试制品锭号归集的实际成本结转至存货。
(4)成本会计每月完成研发试制品的成本核算,成本主管进行审核,确保入账金额无误。
2、内控措施
发行人建立了《研发物料管理办法》《研发费用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运行。
《研发物料管理办法》对研发物料领用、入库等业务流程予以规范,其中,研发领料由研发人员填写物料需求审批表,经课题组长、分管研发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开具研发领料单,研发领料单需注明领用部门、研发课题号交由课题组长审核,仓库按照审核后的研发领料单发放物料。
发行人的《研发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研发活动共用生产设备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分摊方式为“将当期归集的成本费用按工作量占比分摊”,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有效运行,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发行人设立技术研发部,负责研发工作,研发活动实行项目制管理,每个研发项目均指定了课题组长;
(2)发行人确定了研发支出归集范围和标准,研发计划、领料单、工艺卡等研发项目实施过程文件中应注明研发项目编号,研发支出均需按照研发项目归集;
(3)研发课题组根据研发进度下达任务计划单、工艺卡等项目实施过程文件,注明了研发项目号、研发试制品锭号等信息,各工段根据生产加工记录登记每个锭号加工重量。月末,按研发课题汇总的当月研发物料加工明细经课题组长审核、分管研发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分摊入账依据。
综上所述,发行人建立了与研发试制品成本归集的方法及内控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研发试制品成本归集准确。
(二)研发废料按照上年度同类废料平均售价确认废料入库成本的依据及合理性
发行人研发过程产生的废料为冒口、料头、板舌、飞边、电极盘、屑等不同形态的废料与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料无差别,且发行人研发、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料仅少量回料可加工成辅助电极、堵孔棒继续用于生产,主要以对外销售处置为主。
因此,发行人研发废料与生产废料成本核算方法相同,即按照上年度同类废料平均售价确认废料入库成本,该方法与部分披露废料会计处理的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废料按上年度同类废料平均售价为基础确认其入库成本的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保持一贯性,与上表上市公司废料核算方法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
三、发行人委外研发均未形成技术成果,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小,发行人将委外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时点及恰当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委外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时点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研发支出分别为285.77万元、323.23万元、237.22万元和242.29万元,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0.34%、10.31%、6.05%和9.25%。
发行人委外研发主要是为提高研发效率、控制研发成本,根据研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将与核心技术无关的研发活动委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实施所发生的支出。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研发均未形成技术成果,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小,主要系委外研发的服务成果主要为研究报告或技术指导、研讨交流等形式,上述服务成果归属于发行人,未形成具体的专利技术。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研发支出均签署了服务合同,且与发行人具体的研发项目需求直接相关,计入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结合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服务期、付款节点等条款,根据受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节点及相应服务成果确定当期合同执行进度以及应计入当期的研发费用,因此,发行人委外研发支出入账时点恰当。
四、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
(一)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认定情况
发行人按照员工所属部门及具体工作职责进行分类管理,将从事产品研发、技术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前述研发活动管理工作的员工认定为研发人员。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具体为:技术研发部员工(含专职研发人员、兼职从事少量生产管理活动且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的研发人员)及公司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樊凯。公司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樊凯主要工作职责之一为主管发行人的研发工作,综合考虑学历背景、专业资质、科研成果、获得奖项以及对公司研发活动具体贡献等方面,将其认定为公司研发人员具有合理性,具体情况如下:
樊凯,材料加工工程学博士研究生,正高级工程师,中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校外导师。在金属材料液固相变与固态相变机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长期从事高端装备用高性能钛合金材料工程技术研究工作。截至2022年底在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1篇,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撰写授权专利29项(其中发明专利18项)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16年度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湖南省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中层骨干人才、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第二届“国企楷模”及2022年芙蓉计划-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和奖励。在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公司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
(二)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上表,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标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研发人员认定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中关于研发人员认定的规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合理,不存在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
五、对于同时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研发人员,其研发活动工时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将研发工时占比较低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包含以下几类:技术研发部员工(含专职研发人员、兼职从事少量生产管理活动且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的研发人员)及公司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樊凯,公司研发人员研发工时占比情况如下:
通过上表可知,除发行人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樊凯未填报工时外,同时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研发人员研发工时占比均超过50%,且大部分研发人员工时占比在85%以上,发行人不存在将研发工时占比较低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
六、针对上述事项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研发领料至实际投入研发的时间周期情况,查阅相关上市公司的相关处理方式,以确定研发领料入账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2、访谈发行人研发、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了解研发试制品的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内控措施;抽查研发领料单、成本计算表、内部加工费核算的凭证及附件进行复核,检查研发试制品成本归集的准确性;
3、访谈发行人研发、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了解研发废料入库成本的确定方式,并查阅相关上市公司有关废料入库成本的处理方式,分析其合理性;
4、向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委外研发具体内容、进展及技术成果情况,对委外研发进行检查,抽查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委外研发合同,检查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研发部门岗位设置及人数情况,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及核算范围,查阅研发人员花名册检查是否存在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6、取得研发人员月度工时记录表,统计分析研发人员研发工时投入占比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研发领料到实际投入周期较短,于领料时全额计入研发费用,符合公司研发活动实际情况;
2、发行人建立了研发试制品成本归集的方法及内控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研发试制品成本归集准确;
3、发行人研发废料入库成本的确定方式与生产废料的成本核算方法保持一致,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将委外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合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合理,不存在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出于谨慎性考虑,研发人员樊凯薪酬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未填报工时,其他研发人员均实施工时管理,且不存在将研发工时占比较低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
七、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9 号》的相关核查要求进行核查并对研发人员认定、研发投入认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研发活动认定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研发活动的相关制度规定
发行人研发活动主要围绕行业动向、国家型号及客户需求、技术难题等方面展开,具体包含新产品研发、工艺技术提升、前瞻性技术储备研究等,属于获取并运用技术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工艺的有计划、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因此,发行人对研发活动的界定明确,其认定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规定中对研发活动的定义范畴。
2、研发活动的判断要点及内涵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对研发活动判断的基本要点及内涵进行了阐述,发行人的研发活动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活动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且研发成果不确定,符合研发活动的三项判断要点。
3、研发活动认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活动均以获得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为明确的创新目标,持续提升公司研发和技术优势,因此,发行人研发活动认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4、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研发活动认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访谈研发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研发模式、研发流程,查阅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材料,了解公司研发活动的内容,判断公司研发活动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2)查阅同行业企业公开资料,分析公司研发活动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研发活动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研发活动的认定合理;
2)发行人的研发活动与同行业企业的研发活动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对于研发人员数量在报告期内,尤其是最近一年存在异常增长(包括临时招募、从其他部门调岗等)、非全时研发人员占比较高、研发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发行人研发活动不匹配等情形,应重点关注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和占比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研发人员学历、专业、从业和任职年限、全时与非全时分布等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研发人员普遍任职年限较短的,应关注原因及对发行人研发能力的影响;研发人员主要由非全时人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构成的,应关注其合理性
1、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合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参见本题“四、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的回复。
2、对于研发人员数量在报告期内,尤其是最近一年存在异常增长(包括临时招募、从其他部门调岗等)、非全时研发人员占比较高、研发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发行人研发活动不匹配等情形,应重点关注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和占比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1)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在报告期内,尤其是最近一年不存在异常增长(包括临时招募、从其他部门调岗等)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人数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为保证研发项目的顺利推进,发行人根据各研发项目的需求相应增加研发人员,充实研发力量,新增研发人员与发行人的业务规划、产品需求和研发计划安排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异常增长的情形。
(2)发行人非全时研发人员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研发人员承担了生产工艺方案编制、生产技术指导、分管质量部及工程设备部等工作,发行人的研发人员存在同时从事少量生产、管理活动,研发人员从事生产、管理活动工时占研发人员工时总数比例分别为6.12%、4.95%、5.44%和 4.42%。报告期内,非全时研发人员数量占期末研发人员总数比例约为 75%。
针对上述研发人员兼职从事少量生产、管理活动的情况,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实施工时管理,并将研发人员的薪酬支出按照研发人员参与的研发、生产、管理工时占比分摊计入研发费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除发行人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樊凯(出于谨慎考虑,其薪酬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未填报工时外,同时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研发人员研发工时占比均超过 50%,大部分研发人员工时占比在 85%以上,不存在将研发工时占比较低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具体参见本题“五、对于同时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研发人员,其研发活动工时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将研发工时占比较低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的回复。
(3)发行人研发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研发活动相匹配
1)发行人研发人员专业背景
发行人为巩固在钛合金材料行业的技术研发和市场先发优势,发行人需致力于航空、航天、舰船及兵器等高端装备领域钛合金材料研制,且根据发行人产业化情况开展实际应用型研发居多,因此,发行人研发人才储备以具备材料工程、机械工程和质量控制等专业背景和技术经验的人员为主。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均系材料工程、机械工程和质量控制专业背景,与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匹配,可满足发行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发需求,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
2)发行人研发人员学历背景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基本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以硕士及博士为主,硕士及博士学历研发人员占比分别为 58.97%、60.42%、58.33%和 56.72%,发行人研发人员学历背景与研发活动相匹配,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
3)研发人员从业和任职年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从业和任职年限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人员拥有3年以上从业年限的人数占各期末研发人数的比分别为56.41%、54.17%、60.00%、53.73%,占比较高;发行人研发人员的从业年限较长,能够贯彻高层研发人员总体研发思路,胜任专业性较强的研发工作,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
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在发行人处的任职年限在1年以上的人数占比分别为76.92%、72.92%、80%和82.09%,占比较高。
因此,发行人研发人员从业和任职年限分布情况符合发行人研发实际情况,与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匹配,发行人研发人员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
4)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和占比符合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占总人数比例高于宝钛股份、低于西部超导,主要系:发行人主营业务起步晚于宝钛股份、西部超导,且聚焦于高端钛及钛合金材料行业,导致业务规模、业务范围均小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应研发人员数量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参见“问题1关于市场与技术/四/(一)研发人员数量”的回复。
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与自身研发需求相匹配,研发人员数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距具备合理的商业背景,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范围内,符合行业特征。
3、研发人员学历、专业、从业和任职年限、全时与非全时分布等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宝钛股份研发人员以本科为主,发行人和西部超导均以硕士及以上学历为主,但发行人硕士及博士人数占比低于西部超导,发行人研发团队的学历层次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间水平,符合行业特点。具体参见问题“问题1关于市场与技术/四/(一)研发人员数量”的回复。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西部超导、宝钛股份未披露研发人员的专业、从业和任职年限、全时与非全时分布情况,结合发行人自身情况,发行人研发人员专业背景、从业和任职年限、全时与非全时分布情况均符合发行人研发的实际情况,与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匹配。
4、研发人员普遍任职年限较短的,应关注原因及对发行人研发能力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研发人员在发行人处的任职年限在1年以上的人数占比分别为76.92%、72.92%、80.00%和82.09%,占比较高,不存在研发人员普遍任职年限较短的情形。
5、研发人员主要由非全时人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构成的,应关注其合理性
(1)研发人员主要由非全时人员构成的,应关注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研发人员承担了生产工艺方案编制、生产技术指导、分管质量部及工程设备部等工作,发行人的研发人员存在同时从事少量生产、管理活动,研发人员从事生产、管理活动工时占研发人员工时总数比例分别为6.12%、4.95%、5.44%和4.42%。报告期内,非全时研发人员数量占期末研发人员总数比例约为75%。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同时从事少量生产、管理活动具有合理性,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承担了生产工艺方案编制和生产技
术指导的工作,主要原因系:牌号产品化学成分优化设计、生产工艺方案设计及编制、工艺技术指导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同时,研发人员参与生产工艺方案编制、工艺技术指导有利于其积累数据经验,推动工艺技术突破。公司将研发人员参与生产工艺方案编制和生产技术指导的工时计入生产工时。
2)因工作职责调动,分管研发部门的副总经理自2022年下半年起分管质量部及工程设备部,承担公司技术、质量、项目建设条线管理职责,发行人将其参与管理职责的工时计入管理工时。
(2)研发人员主要由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构成的,应关注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不存在研发人员主要由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构成的情形。
6、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研发人员认定的依据,分析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的合理性;查阅同行业企业公开资料,分析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依据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获取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工时、学历和专业、劳动合同等信息,分析研发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和占比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3)查阅同行业企业公开资料,分析研发人员学历、专业、从业和任职年限、全时与非全时分布等是否符合行业特点;获取研发人员的任职年限,关注研发人员的任职期限偏短对发行人研发能力的影响;分析研发人员的非全时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相关情形,关注其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研发人员的职能定义,研发人员认定具备合理性且研发人员认定标准没有发生变化;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形;与同行业企业的研发人员认定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人员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符合发行人的业务规划、产品需求和研发计划安排,不存在异常增长的情形;发行人研发人员系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的相关人员;研发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发行人研发活动匹配,且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与自身的研发需求匹配,且符合行业特点;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人员学历、专业、从业和任职年限、全时与非全时分布等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任职年限与发行人的研发活动匹配,不影响发行人的研发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同时从事少量生产、管理活动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不存在研发人员主要由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构成的情形。
(三)研发投入计算口径是否合理;研发投入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可验证
1、发行人研发投入计算口径合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为当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研发投入计算口径合理。
2、发行人研发投入归集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可验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为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职工薪酬、燃料动力、折旧、委外加工费、委外研究开发费、委外试验检测费、其他。结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研发费用的规定,发行人研发投入核算口径、核算依据如下:
发行人研发活动实行项目制管理,每个项目均指定了项目负责人,研发相关的支出均需按照研发项目口径进行归集,研发费用的归集以相关资源实际投入研发活动为前提。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与财企〔2007〕194 号规定一致,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有明确的核算依据可验证,研发投入归集准确。
3、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复核发行人研发投入计算口径及核算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检查发行人研发支出材料费的领料单和财务凭证,核实相关会计处理和领用程序是否正确;抽取研发人员月度工时记录表、考勤表、研发人工支出明细表进行核对,重新测算工资薪酬分配是否准确;对研发费用进行抽样测试,检查合同、发票、付款审批单等资料,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研发投入计算口径合理,相关数据来源有明确的核算依据可验证,研发投入归集准确。
(四)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1、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发行人制定了《研发项目课题管理制度》《研发物料管理办法》《研发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从项目立项、研发投入、研发费用管理等方面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核算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其中,《研发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对研发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等进行了规范;《研发物料管理办法》对研发物料的领用、入库、送样管理等进行了规范;《研发费用管理办法》对研发经费的使用范围、核算、归集分配方法、资金使用进行了规范。
发行人明确了研发支出归集范围和标准,按研发项目设立了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下发的研发计划、领料单、工艺文件、报销单等研发项目实施过程文件中应注明研发项目号,研发支出均需按照研发项目归集。
综上所述,发行人建立了与研发相关的管理制度,财务部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发行人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
2、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发行人已建立与研发相关的管理机制,包括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以及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根据该等机制,发行人对于研发项目的监控、记录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发行人成立了技术研发部,负责研发工作,并建立了研发项目过程管理机制,明确了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进度、成果验收、技术资料的验收及存档等的管理流程,对研发项目的研发过程实施有效管控。
发行人的研发活动以自主研发为主,通过“项目+课题组”形式开展,每个研发项目均指定了课题组长。发行人对研发项目执行进度的跟踪以定期会议的方式进行,技术研发部每月组织一次研发项目例会,对各课题进行检查考核,针对存在的技术难题,组织专题讨论会,共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除项目进度的追踪采用线下定期会议的方式外,发行人对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人财物支出严格执行内部审批。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3、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研发部门负责人,获取研发相关的制度文件,了解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访谈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研发项目执行进度的跟踪及对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的管理;查阅发行人研发项目执行进度会议记录等资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发行人已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以及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并得到有效执行
1、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并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研发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研发费用核算公司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折旧、委外加工费、委外研究开发费、委外试验检测费、其他等。
发行人已根据《研发项目课题管理制度》《研发物料管理办法》《研发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规定,对研发领料、工时填报、薪酬核算、费用报销等相关流程根据审批权限设置审批节点,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研发领料单、工时记录表、工资表、费用报销单等原始单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并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发行人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相关单据核算研发费用,相关规定及审批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
2、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与研发支出范围、研发支出审批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该等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并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发行人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相关单据核算研发费用,相关规定及审批设计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
(六)报告期内研发支出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严格按照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是否按照研发制度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等;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支出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1、报告期内研发支出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严格按照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
报告期内,发行人明确了各类研发支出归集范围、标准及入账依据,发行人研发支出包括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折旧、委外加工费、委外研究开发费、委外试验检测费、其他等,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并按照研发项目归集,发行人研发支出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是否按照研发制度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等
(1)是否按照研发制度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
1)研发人员工时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健全且有效运行
发行人制定了《研发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对工时管理进行相关规范:1)研发人员根据每天实际参与的工作类别将工时填报至各个项目中,每月将填报的《研发人员月度工时明细表》经所在部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工时管理员;2)工时管理员将月度研发工时统计表与考勤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形成《研发工时统计汇总表》,经分管研发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财务部作为研发人员薪酬分摊的依据。
2)研发人员职工薪酬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且一贯执行
报告期内,发行人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樊凯的薪酬出于谨慎性考虑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其他研发人员的薪酬支出,均按研发人员参与各项目的工时占比分配计入研发费用或成本费用。
(2)发行人是否按照研发制度准确归集研发领料用料等
具体参见本题“一、发行人研发领料至实际投入研发的时间周期,发行人于领料时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是否恰当”及“二、发行人针对研发过程,形成预计能够实现销售或继续加工后能实现销售的产品的,其成本归集过程,成本归集的准确性;研发废料按照上年度同类废料平均售价确认废料入库成本的依据及合理性”的回复。
3、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支出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据实列支,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研发投入归集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可验证,发行人不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支出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4、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复核发行人费用归集与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检查发行人研发支出材料费的领料单和财务凭证,核实相关会计处理和领用程序是否正确;抽取研发人员月度工时记录表、考勤表、研发人工支出明细表进行核对,重新测算工资薪酬分配是否准确;对研发费用进行抽样测试,检查合同、发票、付款审批单等资料,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关注发行人是否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2)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支出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发行人按照研发制度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等;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研发费用的划分和核算依据合理,不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支出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七)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金额、占比或构成发生显著变化的,应重点关注变化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变动趋势
1、研发投入金额、占比及构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占比及构成情况如下:
为保持研发和技术优势、产品市场竞争力,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增加研发投入,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2,764.53万元、3,134.18万元、3,923.72万元和2,620.7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9%、5.47%、5.60%和6.47%。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研发费用同比上年分别增加369.65万元、789.54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围绕工艺技术提升、新产品开发认证、降本提质等方向积极开展研发活动,消耗的研发材料费、研发人员薪酬等均有所增加,研发投入金额变动原因合理。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主要由材料费、职工薪酬、委外试验检测费、委外研究开发费及委外加工费构成,上述项目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是82.62%、87.16%、86.02%和86.14%,发行人研发投入构成保持相对稳定,未发生显著变化。
2、同行业企业研发投入对比分析
从研发投入金额看,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投入呈增长趋势但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1)近年来,发行人为保持研发和技术优势持续增加研发投入,但由于发行人业务规模与西部超导、宝钛股份存在差距,导致其研发投入规模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相比西部超导、宝钛股份多元化发展战略,公司聚焦高端钛合金产品研制,以满足国家对航空、航天、舰船及兵器等高端装备领域的战略需求,因此,发行人研发活动专注于高端钛合金材料,而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业务范围较广,其研发投入规模更高。
从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看,发行人研发费用率高于宝钛股份,与西部超导较为接近。
具体参见“问题1关于市场与技术/四/(二)研发投入规模”的回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金额、占比及构成变动符合发行人研发实际情况,未发生显著变化,发行人研发投入持续增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符合行业变动趋势。
3、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明细,分析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明细构成情况;访谈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各项研发费用波动原因;
2)查阅同行业企业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了解同行业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访谈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研发投入与同行业企业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占比或构成变动符合发行人研发实际情况,未发生显著变化,发行人研发投入持续增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符合行业变动趋势。
(八)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研发支出金额较大或占研发投入比例较高的,应重点关注委外研发的真实性、必要性和交易价格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委外研发主要成果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贡献,主要受托方及其研发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委外研发虚构研发支出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自身研发能力较弱的情形
1、发行人委外研发情况
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研究开发费分别为285.77万元、323.23万元、237.22万元和242.29万元,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0.34%、10.31%、6.05%和9.25%,不属于委外研发支出金额较大或占研发投入比例较高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委外研发虚构研发支出、自身研发能力较弱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研发主要成果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贡献、委外研发支出核算的合理性等具体参见本题“三、发行人委外研发均未形成技术成果,对发行人业绩贡献较小,发行人将委外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时点及恰当性”的回复。
2、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向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研发模式及研发能力,了解委外研发具体内容、进展及技术成果情况,对委外研发进行检查,抽查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委外研发合同,检查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研发支出金额较小,不存在委外研发虚构研发支出、自身研发能力较弱等情形。
(九)发行人研发投入中包括股份支付费用的,应充分关注:股份支付的背景,具体授予对象及其职务、职责;授予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与授予对象的贡献或职务是否匹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等待期及费用分摊方式等是否合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中不包括股份支付费用。
(十)发行人开展受托研发业务的,是否存在将受托研发人员或支出认定为发行人研发人员或研发投入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受托研发业务,不存在将受托研发人员或支出认定为发行人研发人员或研发投入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与下列口径的差异情况: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充分关注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与下列口径的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为当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报告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与当期研发投入差异如下:
上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适用不同准则规定,其中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口径归集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 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急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等规范,发行人根据前述研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口径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2)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发行人委外研发费用超过 80%扣除限额的部分未加计扣除。(3)运杂费、通讯费等不属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发行人未申请该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明细、纳税申报材料,分析研发投入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2)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等相关法规,分析差异原因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金额一致,发行人研发投入与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系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计扣除事项的费用,其差异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