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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

研发人员认定依据,是否存在兼职研发人员、生产人员和研发人员混同情形
回复:
发行人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底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一、(一)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 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为:按照员工所属部门和具体岗位职责规定,从事微创外科手术器械技术和产品相关研发和应用创新的相关人员。发行人与研发活动相关的部门包括:研发部、工程部、知识产权部、注册法规部、精益事业管理部。以上部门中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被认定为研发人员,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发行人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为产品研发、技术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承担与发行人各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具体工作。发行人生产人员属于生产部门,承担生产制造发行人产品的相关具体工作。不同部门的划分标准明确,职责划分清晰,研发人员明显区别于生产人员,不存在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混同情形。
发行人研发人员均在研发项目专职研发工作,不存在兼职研发人员。综上,发行人研发人员划分的依据准确,不存在兼职研发人员、生产人员和 研发人员混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