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分包。
其中,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的经济实质完全不同,其在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到底有何差异?我们一起来看看例子吧!
在此之前,先深入了解下这三种用工模式:

对于第二种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举例帮您理解下:
A是一家建筑企业,2018年7月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这200万元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三险一金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账款 20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对于第三种劳务分包的用工模式,分包业务可以差额扣除,举个例子:
A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本市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属于甲供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将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B公司。2018年6月,A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并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月应纳税额是多少?
A公司应纳税额=(1000-200)/1.03×3%=23.3万元。
(1)A公司办理结算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3
(2)发生分包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
(3)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并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5.83
贷:工程施工 5.83
(4)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23.3
贷:银行存款 23.3
上述三种用工方式,自有工人工资,按照工资表扣除,无法抵扣进项,也无法差额扣除;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能够差额扣除,并且取得的进项发票税额并不是总的派遣费,仅是派遣费中的管理费部分,不含交给派遣公司用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业混淆三种用工模式,尤其是将劳务派遣当作是劳务分包,对劳务派遣费用也在收入中进行了差额扣减,造成少缴增值税。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的经济实质完全不同,其在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处理不当都会为企业埋下隐患。有企业借劳务外包的名义逃避工资总额监管、税收征管、坐支套支现金滥发工资外收入等,最终被税局稽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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