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有公司客户要求对开发完成的软件进行修改完善,为此,小王常常在节假日被公司要求完成时多时少的工作任务,而且多数是在家完成的。
公司安排小王利用“碎片化”时间而工作的行为属于加班吗?

法律剖析:
经常有媒体发布,有些员工常常有十几个工作群,同时,公司还会要求员工需及时回复工作群中的通知,甚至还会要求员工随时接受工作任务的安排,不管身在何处。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有公司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员工加班,即平时所称的“隐形加班”。
本质上来讲国家制定节假日假期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员工以适当的休养生息,陪伴家人,享受生活,调节身心,以便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若公司在员工本应休息的期间,经常无条件的安排员工上班,必然是侵犯了员工休息休假权。
在此前提下,员工当然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不管是去公司工作,还是在家工作。若是开展工作,公司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小王经常在节假日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明显属于加班行为,即使小王是利用自己“碎片化”的时间,公司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安排小王补休,或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提醒:
有些员工会从生计、找工作难度等方面考虑,在工作期间不敢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对此,员工可以收集好加班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适当时候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