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的权利:
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世纪东方嘉园”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管理合同并依法制定《小区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和审核批准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筹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3、指定代理人行使开发企业在本公约项下的权利,并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公约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认为合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有权审核、批准或修订年度管理预算。
二、开发企业的义务:
1、依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97)质监总站第82号的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保修期从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计算;
2、在保修期内,产权人对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提出保修要求,开发企业应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
3、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保修,相关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
4、开发企业在出售物业或物业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明示经核准的公约,并要求购房人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5、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 小区总平面图;
2)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 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 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 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